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0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男以狗繩牽著飼養多年的狼犬小黑至公園散步,途中遇到素有嫌隙的鄰居乙男,兩人為了平常的鄰居糾紛爭吵起來。因兩人越吵越兇,手勢激烈,致小黑誤以為乙要攻擊甲,小黑護主心切,遂掙脫甲手中的狗繩撲前攻擊乙。由於小黑力量龐大,甲無法操控繫住其之狗繩,故而無法阻止小黑攻擊乙。甲見小黑已經將乙撲倒在地並不斷撕咬,有可能將乙咬死,且若自己出面安撫小黑,可使小黑停止攻擊,但因兩人平常結怨已深,故放任小黑繼續攻擊乙。渾身鮮血的乙疼痛不已,厲聲揚言做鬼也不會放過甲,甲方驚覺事態嚴重,連忙令小黑停止攻擊,並至路邊撥打 119 召喚救護車。此時乙已經失血過多,若不送醫急救,必死無疑。惟在甲電召之救護車來之前,一旁圍觀的路人丙主動將乙送往醫院急救,乙經大量輸血後撿回一命。試問甲有何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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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定位『不作為犯』的審查,確認甲身為飼主是否具備危險源監督的保證人地位,以及是否有作為可能性。接著,分析甲事後防果行為(制止犬隻並叫救護車)與結果不發生(路人送醫)之間的關係,精準適用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的『準中止犯』要件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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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放任飼養之犬隻咬人是否因具備保證人地位而成立不作為殺人未遂罪?又甲事後叫救護車但被害人由路人送醫,是否適用準中止犯之規定減免其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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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案第一點說不成立過失傷害罪
不作為殺人與準中止犯
💡 結合保證人地位之不作為犯罪,與結果非因防止行為發生之準中止犯適用。
🔗 不作為殺人未遂與準中止犯論證鏈
- 1 保證人地位 — 確認飼主對危險源(犬隻)具監督義務
- 2 構成不作為犯 — 有作為可能性卻消極放任,具殺人故意
- 3 己意防止行為 — 出於自主意志制止攻擊並呼叫救護車
- 4 準中止犯認定 — 結果不發生雖非因甲所致,但甲已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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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思考:若甲僅制止小黑但未叫救護車,是否仍符合「盡力防止」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