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海洋行政] 海洋事務總論
第 5 題
依據海洋保育法之規定,海洋庇護區之永續利用區內,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從事行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開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程
- B 鋪設電纜、管道、設施或結構
- C 利用海洋生物
- D 從事探礦或採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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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個區域被命名為「永續利用區」,其核心目的與「核心保護區」有何不同?當我們在評估哪些行為應該被『嚴格限制(非經許可不得為之)』時,『日常性的生物資源獲取』與『大規模的航道開挖或海底探礦』,哪一項更能體現該區域設立的『利用』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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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洋庇護區之永續利用區內的行為管制規範。依據海洋保育法第12條規定:「海洋庇護區之永續利用區內,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符合第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不在此限:一、開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程。二、鋪設電纜、管道、設施或結構。三、從事探礦或採礦。」由此法條內容可知,開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程,鋪設電纜、管道、設施或結構,以及從事探礦或採礦,皆屬於非經許可禁止從事之行為。利用海洋生物並未明定於該條文的禁止事項之中,因此不屬於非經許可禁止從事之行為,正確答案為選項C。
海洋庇護區分區管制
💡 海洋庇護區採分區管理,永續利用區兼顧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
| 比較維度 | 核心區 (Core Zone) | VS | 永續利用區 (Sustainable Use) |
|---|---|---|---|
| 管制強度 | 最嚴格,原則禁止進入 | — | 最寬鬆,強調永續利用 |
| 生物利用 | 嚴格禁止採捕 | — | 容許永續性利用生物 |
| 人為工程 | 絕對禁止 | — | 經許可後得從事工程 |
💬管制強度隨分區層級遞減,永續利用區旨在維持生態下容許開發與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