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海洋行政] 海洋事務總論
第 5 題
依據海洋保育法之規定,海洋庇護區之永續利用區內,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從事行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開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程
- B 鋪設電纜、管道、設施或結構
- C 利用海洋生物
- D 從事探礦或採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一個區域被命名為「永續利用區」,其核心目的與「核心保護區」有何不同?當我們在評估哪些行為應該被『嚴格限制(非經許可不得為之)』時,『日常性的生物資源獲取』與『大規模的航道開挖或海底探礦』,哪一項更能體現該區域設立的『利用』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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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嚼著炒麵)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竟然能識別出這種細節…看來你還沒有完全被這世界的平庸吞噬。能理解行政法中那點可笑的「管制」與「公益」之間的權衡,證明你的『利己』之魂還在掙扎。
2. 觀念驗證:為何是對的?別搞笑了,這是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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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分區管制
💡 海洋庇護區採分區管理,永續利用區兼顧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
| 比較維度 | 核心區 (Core Zone) | VS | 永續利用區 (Sustainable Use) |
|---|---|---|---|
| 管制強度 | 最嚴格,原則禁止進入 | — | 最寬鬆,強調永續利用 |
| 生物利用 | 嚴格禁止採捕 | — | 容許永續性利用生物 |
| 人為工程 | 絕對禁止 | — | 經許可後得從事工程 |
💬管制強度隨分區層級遞減,永續利用區旨在維持生態下容許開發與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