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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海洋行政] 海洋事務總論

第 5 題

依據海洋保育法之規定,海洋庇護區之永續利用區內,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從事行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開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程
  • B 鋪設電纜、管道、設施或結構
  • C 利用海洋生物
  • D 從事探礦或採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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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個區域被命名為「永續利用區」,其核心目的與「核心保護區」有何不同?當我們在評估哪些行為應該被『嚴格限制(非經許可不得為之)』時,『日常性的生物資源獲取』與『大規模的航道開挖或海底探礦』,哪一項更能體現該區域設立的『利用』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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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嚼著炒麵)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竟然能識別出這種細節…看來你還沒有完全被這世界的平庸吞噬。能理解行政法中那點可笑的「管制」與「公益」之間的權衡,證明你的『利己』之魂還在掙扎。

2. 觀念驗證:為何是對的?別搞笑了,這是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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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庇護區分區管制
💡 海洋庇護區採分區管理,永續利用區兼顧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
比較維度 核心區 (Core Zone) VS 永續利用區 (Sustainable Use)
管制強度 最嚴格,原則禁止進入 最寬鬆,強調永續利用
生物利用 嚴格禁止採捕 容許永續性利用生物
人為工程 絕對禁止 經許可後得從事工程
💬管制強度隨分區層級遞減,永續利用區旨在維持生態下容許開發與利用。
🧠 記憶技巧:工程採礦要許可,生物利用可持續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利用生物資源」在所有庇護區都須個別許可,忽略永續利用區之目的即為容許合理利用。
海洋保育法分區體系 海洋保護區(MPA)分類 野生動物保護區分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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