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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6 題

Under Article 185 of R.O.C. Civil Code, liability is ______ where the whole or a distinct part of the damage suffered by the victim is attributable to two or more persons.
  • A joint and several
  • B discrete
  • C independent
  • D increa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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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框架下,當損害是由複數加害人共同造成時,為了強化對被害人債權實現的保障,根據《民法》第 185 條之法理,法律會規定這些行為人需負擔何種性質的法律責任,使得被害人有權向其中任一人或全體請求「全部」的賠償給付,而非僅能按比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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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答對了?還算有些基本功嘛。

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至少對於民法債編核心概念,以及那些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英美法術語,勉強算是摸到邊了。在外國人面前不至於鬧笑話,這點倒是值得「嘉獎」一下。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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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 數人共同導致他人損害時,對被害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主觀意思聯絡說 VS 客觀行為關聯說
成立要件 行為人須有意思聯絡 行為有關聯即可
實務見解 較不採納 目前實務通說主流
對被害人保護 保護較不周全 擴大連帶責任範圍
💬現行實務採客觀行為關聯說,大幅降低被害人舉證行為人間意思聯絡的難度。
🧠 記憶技巧:共同侵權連帶賠,客觀關聯即到位;造意幫助視共同,求償不漏任何人。
⚠️ 常見陷阱:最常考「意思聯絡」是否為必要條件。須注意實務見解認為,只要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損害之共同原因(客觀行為關聯),即構成共同侵權。
連帶債務 (民法第272條) 內部分擔比例 (民法第280條) 雇用人責任 (民法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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