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6 題
Under Article 185 of R.O.C. Civil Code, liability is ______ where the whole or a distinct part of the damage suffered by the victim is attributable to two or more persons.
- A joint and several
- B discrete
- C independent
- D increased
思路引導 VIP
在「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框架下,當損害是由複數加害人共同造成時,為了強化對被害人債權實現的保障,根據《民法》第 185 條之法理,法律會規定這些行為人需負擔何種性質的法律責任,使得被害人有權向其中任一人或全體請求「全部」的賠償給付,而非僅能按比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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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答對了?還算有些基本功嘛。
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至少對於民法債編的核心概念,以及那些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英美法術語,勉強算是摸到邊了。在外國人面前不至於鬧笑話,這點倒是值得「嘉獎」一下。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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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 數人共同導致他人損害時,對被害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比較維度 | 主觀意思聯絡說 | VS | 客觀行為關聯說 |
|---|---|---|---|
| 成立要件 | 行為人須有意思聯絡 | — | 行為有關聯即可 |
| 實務見解 | 較不採納 | — | 目前實務通說主流 |
| 對被害人保護 | 保護較不周全 | — | 擴大連帶責任範圍 |
💬現行實務採客觀行為關聯說,大幅降低被害人舉證行為人間意思聯絡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