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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測 114年 [水產群] 專業科目(1)

第 38 題

有關《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船主應置備工資清冊及記載發放工資
  • B 漁船無法繼續作業時無須負送返責任
  • C 薪資無須全額直接給付且可他人代領
  • D 如獲船員同意可從事其他與漁業無關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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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保障勞動權益與落實行政監督的法律邏輯來看,請思考:為了防止境外僱用船員遭受剝削並確保責任歸屬,法律在『薪資發放紀錄的置備』、『勞務內容的專一性』以及『遣返義務的負擔』上,分別設定了哪些具體的強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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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A。根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第6款明文規定,經營者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期間,應遵守「應置備非我國籍船員工資清冊,記載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之規定,因此船主確實有置備工資清冊及記載發放工資的法定義務。 其他選項之錯誤原因如下:針對選項 B,依據同條第13款規定,「漁船因遭扣押、沉沒、火災或有其他無法繼續作業之原因發生時,經營者應將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送返」,故當漁船無法繼續作業時,經營者仍必須負起送返船員之責任。關於選項 C,同條第4款要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非我國籍船員」,且第5款進一步規定「不論是否取得非我國籍船員同意,不得透過外國仲介公司代為轉付工資,或以為非我國籍船員儲蓄、保管或其他理由,而未給付全額工資」,因此薪資不但須全額直接給付,也不得由他人代為轉付或代領。最後針對選項 D,同條第8款嚴格規定「所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不得於其他漁船或處所工作,或從事其他與漁業無關之勞動」,法條中並無只要獲船員同意即可從事與漁業無關勞動之例外規定。綜上所述,本題僅選項 A 敘述正確。

📝 境外漁工權益管理
💡 保障非本國籍漁工勞權,落實雇主給薪與生活管理責任。
比較維度 法規合法要求 VS 錯誤/違法陷阱
薪資發放 全額、直接給付漁工 扣除雜費或他人代領
紀錄備查 備置完整工資清冊 不留紀錄或口頭承諾
送返責任 雇主負責將漁工送返 要求漁工自行負擔費用
工作範圍 僅限漁業勞務相關 同意後可做其他雜務
💬法規透過強制義務防止雇主剝削,並確保勞務過程透明可查。
🧠 記憶技巧:薪資直給、清冊留底、人要送回、不幹雜活。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勞資雙方「私下同意」即可不支全薪或變更工作內容,實則法規為強行規定。
遠洋漁業條例 人權保障 勞動契約 移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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