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測
114年
[水產群] 專業科目(1)
第 38 題
有關《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船主應置備工資清冊及記載發放工資
- B 漁船無法繼續作業時無須負送返責任
- C 薪資無須全額直接給付且可他人代領
- D 如獲船員同意可從事其他與漁業無關的勞動
思路引導 VIP
從保障勞動權益與落實行政監督的法律邏輯來看,請思考:為了防止境外僱用船員遭受剝削並確保責任歸屬,法律在『薪資發放紀錄的置備』、『勞務內容的專一性』以及『遣返義務的負擔』上,分別設定了哪些具體的強制性規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選項為 A。根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第6款明文規定,經營者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期間,應遵守「應置備非我國籍船員工資清冊,記載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之規定,因此船主確實有置備工資清冊及記載發放工資的法定義務。 其他選項之錯誤原因如下:針對選項 B,依據同條第13款規定,「漁船因遭扣押、沉沒、火災或有其他無法繼續作業之原因發生時,經營者應將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送返」,故當漁船無法繼續作業時,經營者仍必須負起送返船員之責任。關於選項 C,同條第4款要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非我國籍船員」,且第5款進一步規定「不論是否取得非我國籍船員同意,不得透過外國仲介公司代為轉付工資,或以為非我國籍船員儲蓄、保管或其他理由,而未給付全額工資」,因此薪資不但須全額直接給付,也不得由他人代為轉付或代領。最後針對選項 D,同條第8款嚴格規定「所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不得於其他漁船或處所工作,或從事其他與漁業無關之勞動」,法條中並無只要獲船員同意即可從事與漁業無關勞動之例外規定。綜上所述,本題僅選項 A 敘述正確。
境外漁工權益管理
💡 保障非本國籍漁工勞權,落實雇主給薪與生活管理責任。
| 比較維度 | 法規合法要求 | VS | 錯誤/違法陷阱 |
|---|---|---|---|
| 薪資發放 | 全額、直接給付漁工 | — | 扣除雜費或他人代領 |
| 紀錄備查 | 備置完整工資清冊 | — | 不留紀錄或口頭承諾 |
| 送返責任 | 雇主負責將漁工送返 | — | 要求漁工自行負擔費用 |
| 工作範圍 | 僅限漁業勞務相關 | — | 同意後可做其他雜務 |
💬法規透過強制義務防止雇主剝削,並確保勞務過程透明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