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未婚,對其外甥乙尤其疼愛。甲為激勵乙參加律師考試,在民國(下同)108 年 8 月 1 日向乙表示:「若汝考上律師,將吾所有之 A 地贈與汝。」乙向甲表示感謝並為允諾,且該贈與契約經公證。乙接連 4 年考試失利,未能考上律師。甲以為乙已無望考取,在 113 年 6 月將 A 地賣給善意之丙,並辦妥 A 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而乙於 113 年 12 月順利考取律師。試問:
甲未婚,對其外甥乙尤其疼愛。甲為激勵乙參加律師考試,在民國(下同)108 年 8 月 1 日向乙表示:「若汝考上律師,將吾所有之 A 地贈與汝。」乙向甲表示感謝並為允諾,且該贈與契約經公證。乙接連 4 年考試失利,未能考上律師。甲以為乙已無望考取,在 113 年 6 月將 A 地賣給善意之丙,並辦妥 A 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而乙於 113 年 12 月順利考取律師。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乙間之 A 地贈與契約何時發生效力?(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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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附條件之法律行為。需判斷「考上律師」屬於何種條件(停止條件),並援引民法第99條規定說明其效力發生的時點。
小題 (二)
乙請求甲丙塗銷 A 地之所有權登記,並向甲主張 A 地應移轉登記並交付予乙,是否有理由?(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涉及附條件法律行為期待權之保護、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效力及給付不能。雖然乙有期待權(民法第100條),但丙為善意第三人且已辦妥登記,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及登記公信力,乙無權塗銷甲丙之登記。同時,因所有權已移轉,甲對乙之給付義務陷於客觀給付不能。
停止條件與期待權保障
💡 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生效,但不得溯及既往。
🔗 附停止條件贈與之法律爭點流程
- 1 契約成立 — 108年合意且公證,契約成立但尚未生效。
- 2 第三人處分 — 113年6月甲將A地賣給丙,甲具處分權,處分有效。
- 3 條件成就 — 113年12月乙考取律師,贈與契約自此時發生效力。
- 4 法律效果 — 乙無法請求塗銷登記,僅能請求甲給付不能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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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關於公證贈與不得撤銷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