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40 歲之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獨自登玉山山頂,言明 2 天回來,卻逾 2 週未歸,而被認定為失蹤。依民法有關死亡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甲之死亡宣告
  • B 甲失蹤後,未置財產管理人時,其財產應由乙管理
  • C 因甲自失蹤之日起已滿 3 年,法院得因乙之聲請,宣告甲死亡
  • D 法院一旦為死亡之宣告後,甲不視為死亡,僅為推定死亡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設計中,為了保護失蹤者的生存權與財產權,針對不同年齡或失蹤情境(如一般登山 vs. 遭遇空難),設定的等待時間也會有所區別。請問對於一位『正值壯年』且『無遭遇特定意外』的失蹤者,法律通常會傾向設定較長還是較短的觀察期,以確保其權益不會過早被終結?這段期間在現行法律中大概是幾年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抓到錯誤!本題關鍵在於失蹤期間的法定年限。甲男 40 歲且僅為一般失蹤,依《民法》第 8 條規定,須滿 7 年才可聲請死亡宣告。選項 (C) 提到的 3 年 僅適用於「80 歲以上」的失蹤者;而若是遭遇「特別災難」,則僅需 1 年。你正確辨識出年限與身分的對應關係,非常細心!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區分「一般失蹤」、「高齡失蹤」與「特別災難」三種不同的法定期間,並同時理解死亡宣告在法律上僅具「推定」而非「擬制」效力。
📝 死亡宣告之要件與效力
💡 死亡宣告之聲請期間、聲請人及財產管理與推定效力。
比較維度 一般失蹤 VS 特別災難
法定期間 原則7年,80歲後3年 災難終了滿1年
起算時間點 最後通訊或現蹤之時 災難終了之時
典型實例 離家出走、登山失聯 空難、海難、大地震
💬期間依危險程度遞減,以儘速安定法律關係並處理遺產。
🧠 記憶技巧:731口訣:一般7、老3、災1。檢利皆可請,推定非視為。
⚠️ 常見陷阱:易誤記失蹤年限,尤其常將一般失蹤(7年)與高齡者(3年)或災難(1年)搞混。
撤銷死亡宣告 特別災難之認定 家事事件法財產管理順位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與各編重點解析
查看更多「[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