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40 歲之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獨自登玉山山頂,言明 2 天回來,卻逾 2 週未歸,而被認定為失蹤。依民法有關死亡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甲之死亡宣告
- B 甲失蹤後,未置財產管理人時,其財產應由乙管理
- C 因甲自失蹤之日起已滿 3 年,法院得因乙之聲請,宣告甲死亡
- D 法院一旦為死亡之宣告後,甲不視為死亡,僅為推定死亡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設計中,為了保護失蹤者的生存權與財產權,針對不同年齡或失蹤情境(如一般登山 vs. 遭遇空難),設定的等待時間也會有所區別。請問對於一位『正值壯年』且『無遭遇特定意外』的失蹤者,法律通常會傾向設定較長還是較短的觀察期,以確保其權益不會過早被終結?這段期間在現行法律中大概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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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抓到錯誤!本題關鍵在於失蹤期間的法定年限。甲男 40 歲且僅為一般失蹤,依《民法》第 8 條規定,須滿 7 年才可聲請死亡宣告。選項 (C) 提到的 3 年 僅適用於「80 歲以上」的失蹤者;而若是遭遇「特別災難」,則僅需 1 年。你正確辨識出年限與身分的對應關係,非常細心!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區分「一般失蹤」、「高齡失蹤」與「特別災難」三種不同的法定期間,並同時理解死亡宣告在法律上僅具「推定」而非「擬制」效力。
死亡宣告之要件與效力
💡 死亡宣告之聲請期間、聲請人及財產管理與推定效力。
| 比較維度 | 一般失蹤 | VS | 特別災難 |
|---|---|---|---|
| 法定期間 | 原則7年,80歲後3年 | — | 災難終了滿1年 |
| 起算時間點 | 最後通訊或現蹤之時 | — | 災難終了之時 |
| 典型實例 | 離家出走、登山失聯 | — | 空難、海難、大地震 |
💬期間依危險程度遞減,以儘速安定法律關係並處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