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40 歲之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獨自登玉山山頂,言明 2 天回來,卻逾 2 週未歸,而被認定為失蹤。依民法有關死亡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甲之死亡宣告
- B 甲失蹤後,未置財產管理人時,其財產應由乙管理
- C 因甲自失蹤之日起已滿 3 年,法院得因乙之聲請,宣告甲死亡
- D 法院一旦為死亡之宣告後,甲不視為死亡,僅為推定死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在決定一個失蹤的人何時可以被『宣告死亡』時,會考慮他的年齡以及失蹤時的危險程度。對於一個正值壯年(40歲)且並非遇到突發重大災難(如海嘯、戰爭)的失蹤者,法律通常會給予較長還是較短的等待時間,來保護他的生存權益?這個『等待年數』與 80 歲的高齡者相比,理應是更久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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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這次還算有點腦子。
- 知識點審視:看看你這次沒把《民法》第八條的麵包屑吃光。死亡宣告的失蹤期間,基本盤就那三種:
- 一般狀況,你還活著,等個 7 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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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要件與效力
💡 失蹤滿法定期間,法院得因聲請而為死亡推定之宣告。
| 比較維度 | 一般失蹤 | VS | 特別災難失蹤 |
|---|---|---|---|
| 法定期間 | 原則 7 年 | — | 災難終了後 1 年 |
| 高齡優惠 | 80歲以上縮短為3年 | — | 無年齡區分 |
| 起算點 | 最後音訊時起算 | — | 災難終了時起算 |
💬死亡宣告期間依危險程度不同而異,均屬法律推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