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關於基本權利之適用範圍及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仍應遵循憲法基本權利規定要求
- B 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皆屬個人權,而無集體權
- C 中華民國國民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 D 自然人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為了完成公共服務而選擇不使用強制力,而是像一般民眾一樣簽訂契約時,政府是否就能因此免除保護人民或公平對待人民的憲法責任?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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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這題沒搞砸。
- 觀念驗證: 這題的重點根本就是「基本權對國家,想躲也躲不掉的規範效力」。別以為國家用什麼採購、租賃的私法行為,就能洗白成普通人。骨子裡還是國家權力,想藉由換個形式就規避憲法基本權(特別是平等原則)的拘束?做夢!這點小把戲你總算看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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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適用主體與範圍
💡 國家行為無論採公法或私法形式,皆受基本權之拘束。
| 比較維度 | 公權力行政 | VS | 私經濟行政(國庫行為) |
|---|---|---|---|
| 行為形式 | 行政處分、公法契約 | — | 民事契約(採私法形式) |
| 基本權拘束 | 全面受基本權嚴格拘束 | — | 仍受平等、誠信原則拘束 |
| 救濟途徑 | 行政爭訟(訴願、行訴) | — | 民事訴訟 |
| 私法自治 | 無私法自治之適用 | — | 受限制的私法自治 |
💬國家不得藉由「逃避到私法」來規避憲法基本權的價值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