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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關於基本權利之適用範圍及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仍應遵循憲法基本權利規定要求
  • B 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皆屬個人權,而無集體權
  • C 中華民國國民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 D 自然人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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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為了完成公共服務而選擇不使用強制力,而是像一般民眾一樣簽訂契約時,政府是否就能因此免除保護人民或公平對待人民的憲法責任?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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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這題沒搞砸。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重點根本就是「基本權對國家,想躲也躲不掉的規範效力」。別以為國家用什麼採購、租賃的私法行為,就能洗白成普通人。骨子裡還是國家權力,想藉由換個形式就規避憲法基本權(特別是平等原則)的拘束?做夢!這點小把戲你總算看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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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權適用主體與範圍
💡 國家行為無論採公法或私法形式,皆受基本權之拘束。
比較維度 公權力行政 VS 私經濟行政(國庫行為)
行為形式 行政處分、公法契約 民事契約(採私法形式)
基本權拘束 全面受基本權嚴格拘束 仍受平等、誠信原則拘束
救濟途徑 行政爭訟(訴願、行訴) 民事訴訟
私法自治 無私法自治之適用 受限制的私法自治
💬國家不得藉由「逃避到私法」來規避憲法基本權的價值拘束。
🧠 記憶技巧:國庫行為不卸責,法人外人皆有權,集體個人同保障。
⚠️ 常見陷阱:易誤解國家進入私法市場(國庫行為)即享有完全的私法自治,進而認為可不受基本權拘束。
私經濟行政 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 國庫行為 法人基本權主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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