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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關於基本權利之適用範圍及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仍應遵循憲法基本權利規定要求
  • B 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皆屬個人權,而無集體權
  • C 中華民國國民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 D 自然人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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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為了完成公共服務而選擇不使用強制力,而是像一般民眾一樣簽訂契約時,政府是否就能因此免除保護人民或公平對待人民的憲法責任?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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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這題沒搞砸。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重點根本就是**「基本權對國家,想躲也躲不掉的規範效力」**。別以為國家用什麼採購、租賃的私法行為,就能洗白成普通人。骨子裡還是國家權力,想藉由換個形式就規避憲法基本權(特別是平等原則)的拘束?做夢!這點小把戲你總算看懂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基本權適用主體與範圍
💡 國庫行為受基本權羈束,法人及外國人原則上均具主體性。
比較維度 自然人 VS 私法人
權利主體性 全面享有基本權 性質上可適用者為限
生命身體權 受憲法絕對保障 性質不符,不適用
財產與營業自由 受憲法保障 受憲法保障(釋486)
參政權 具備國民身分時享有 原則上不適用
💬私法人僅在性質相符之範圍內(如財產、名譽)始具備基本權主體資格。
🧠 記憶技巧:私法行為不脫逃,法人外人有保障,集體權利不可少。
⚠️ 常見陷阱:常誤認國家從事私經濟行為(如招標採購)即可脫逃基本權約束,或誤認法人完全無基本權。
國庫行為 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 保護規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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