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關於基本權利之適用範圍及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仍應遵循憲法基本權利規定要求
- B 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皆屬個人權,而無集體權
- C 中華民國國民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 D 自然人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為了完成公共服務而選擇不使用強制力,而是像一般民眾一樣簽訂契約時,政府是否就能因此免除保護人民或公平對待人民的憲法責任?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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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這題沒搞砸。
- 觀念驗證: 這題的重點根本就是**「基本權對國家,想躲也躲不掉的規範效力」**。別以為國家用什麼採購、租賃的私法行為,就能洗白成普通人。骨子裡還是國家權力,想藉由換個形式就規避憲法基本權(特別是平等原則)的拘束?做夢!這點小把戲你總算看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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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適用主體與範圍
💡 國庫行為受基本權羈束,法人及外國人原則上均具主體性。
| 比較維度 | 自然人 | VS | 私法人 |
|---|---|---|---|
| 權利主體性 | 全面享有基本權 | — | 性質上可適用者為限 |
| 生命身體權 | 受憲法絕對保障 | — | 性質不符,不適用 |
| 財產與營業自由 | 受憲法保障 | — | 受憲法保障(釋486) |
| 參政權 | 具備國民身分時享有 | — | 原則上不適用 |
💬私法人僅在性質相符之範圍內(如財產、名譽)始具備基本權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