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為打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提高生育率並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懷孕婦女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可享有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給予產假 4 星期
- B 受僱者於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
- C 受僱者懷孕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5 日
- D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不得請求報酬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落實「性別工作平等」並鼓勵配偶共同參與育兒,在思考法律如何保障受僱者權利時,你會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規定「陪產相關假別」的天數與「給薪狀況」,才最符合政府鼓勵生育的初衷呢?
性平法生育給假規範
💡 釐清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各類假別天數與薪資給付原則。
| 比較維度 | 產檢/陪產檢假 | VS | 分娩產假 |
|---|---|---|---|
| 天數規定 | 各為 7 日 | — | 8 星期 (分娩) |
| 薪資給付 | 工資照給 | — | 依相關法令計算 |
| 法條依據 | 性平法第15條 | — | 性平法第15條/勞基法 |
💬產檢與陪產相關假別皆為7日且薪資照給,產假則長達8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