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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4年 [海巡行政] 犯罪偵查

第 一 題

一、偵訊前及偵訊時應做那些準備或有那些注意事項?而警詢筆錄具備證據能力須有那些要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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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將思維切換至「刑事訴訟法」與「犯罪偵查規範」的雙軌視角。前半段考驗偵查實務 SOP,需按時間軸(偵訊前、偵訊中)有條理地羅列準備與注意事項;後半段為核心法理,必須精準引述刑訴法關於「證據能力」的要件(任意性、法定程序、權利告知、傳聞例外與權衡法則),展現理論與實務的高度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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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偵訊」係指偵查機關為查明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以獲取供述證據之核心偵查作為。偵訊不僅是犯罪心理學與偵訊技巧的實踐,更須受正當法律程序之嚴格規範。「證據能力」則指特定證據得提交法庭調查,作為判斷事實基礎之法律資格。偵訊程序之合法與否,直接決定警詢筆錄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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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訊程序與證據能力
💡 依正當法律程序進行偵訊,確保供述任意性以具備證據能力。

🔗 警詢筆錄證據能力審查路徑

  1. 1 法定告知與程序 — 依刑訴法第95條告知權利,並全程錄音錄影。
  2. 2 任意性取得 — 禁止刑訴法第98條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正方法。
  3. 3 違法排除/權衡 — 違反程序者,依第158-2、158-4條判斷有無證據能力。
  4. 4 傳聞例外審查 — 屬審判外陳述時,依第159-2、159-3條確認特別可信性。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自白雖有證據能力,仍須依第156條第2項具備補強證據始能定罪。
🧠 記憶技巧:九五告知、九八禁止、百一錄音、百三夜休、五六任意、五八權衡。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遺漏『傳聞法則』例外之審查(159-2、159-3),或誤認程序瑕疵即絕對無證據能力而漏掉158-4權衡理論。
毒樹果實理論 傳聞法則及其例外 夜間詢問之例外 補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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