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07年
[海巡行政] 犯罪偵查
第 二 題
二、司法警察(官)對於犯罪嫌疑人之約談應如何依法執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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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約談」,考生應立刻連結《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的「通知」規定,並明確其「任意偵查」的本質。作答結構建議採「事前準備(通知書核發)」、「執行程序(權利告知、錄音錄影、夜間詢問限制)」及「事後處置(請回或聲請拘提)」的時間軸邏輯展開,展現實務操作SOP與正當法律程序的熟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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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司法警察(官)對犯罪嫌疑人之「約談」,在法律上稱為「通知」,屬於「任意性偵查」作為。其實施須兼顧犯罪事實的發現與嫌疑人的人權保障,並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標準作業程序。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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