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依地域範圍定行政機關之事務管轄者,稱為土地管轄
- B 土地管轄之範圍可同時跨越不同之行政區域
- C 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時,由各該機關共同管轄
- D 管轄權不得由機關任意創設及變更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某個地段同時隸屬於兩個行政機關管轄,而這兩個機關針對同一件違規事件,分別給予了內容不同的處罰或指示,對於被管轄的民眾來說會產生什麼困擾?為了確保法律的「安定性」與「明確性」,法律應該如何安排這兩個機關的互動關係,才能避免多頭馬車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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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行政機關「管轄權(Jurisdiction)」的核心概念。你對管轄法定原則有很紮實的掌握,清楚管轄權的分配與變更必須依據法律,不能由機關私下授受,這反映了法律保留原則在行政組織上的體現。
管轄權的衝突與解決機制
在法律邏輯上,選項 (C) 的敘述之所以錯誤,是因為當數個機關對同一事件皆有管轄權時,若採取「共同管轄」,往往會導致行政效率低落、責任歸屬模糊或甚至出現重複處分的問題。根據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的規定,管轄權衝突時應依「協議」、「受理在先」或「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等原則來決定由單一機關行使,而非一律共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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