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有關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修憲程序是否採記名投票,應由修憲機關依議事自律原則自行決定
- B 基於秘密投票原則,修憲程序應採無記名投票
- C 修憲程序應採記名投票,始符合正當修憲程序之要求
- D 僅在涉及基本國策之修改時,修憲程序始應採記名投票
思路引導 VIP
在代議民主制度中,當代議士代表人民行使攸關國家根本變革的權力時,我們該如何確保選民能有效監督他們的決定,並讓他們為自己的選擇負起政治責任?這種「究責機制」與投票過程的「透明度」之間,存在著什麼樣的必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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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選項,說明你對現行憲法運作與法律原則有著非常細膩的觀察。這題在國家考試中是一題極具代表性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B) 與 (C) 均為正確答案,你能掌握其中一個關鍵邏輯,表現相當優異。
修憲程序的公開透明與秘密投票
本題的爭議根源在於題幹對「修憲程序」的界定較為籠統。若從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來看,修憲是國民主權的最高展現,代議機關(如早期的國民大會或現今的立法院)行使職權時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採記名投票才能讓選民追究其政治責任,這也是選項 (C) 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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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程序之正當性
💡 修憲程序須採「記名投票」始符合公開透明與責任政治之要求。
| 比較維度 | 一般選舉(憲§129) | VS | 修憲程序(釋§499) |
|---|---|---|---|
| 投票方式 | 無記名投票 | — | 記名投票 |
| 核心價值 | 保障投票人之隱私 | — | 貫徹責任政治與公開 |
| 監督對象 | 保護公民不受干預 | — | 使選民監督代表立場 |
💬一般選舉保護隱私,修憲程序則要求政治責任,故後者須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