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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有關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修憲程序是否採記名投票,應由修憲機關依議事自律原則自行決定
  • B 基於秘密投票原則,修憲程序應採無記名投票
  • C 修憲程序應採記名投票,始符合正當修憲程序之要求
  • D 僅在涉及基本國策之修改時,修憲程序始應採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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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意代表在進行足以影響國家根基的「修憲議決」時,若要讓身為權力來源的國民能對其決定進行監督與問責,你認為投票過程應該傾向「隱密保護個人意願」還是「公開透明以示負責」?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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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B),代表你對憲法修正程序的實務運作有很敏銳的直覺。這題在國考中屬於相當特殊的爭議題,考選部事後公告選 (B) 或 (C) 者均給分,讓我們一起釐清其中的法理邏輯。

修憲程序的公開透明與責任政治

若從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來看,修憲作為國民主權的最高展現,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該解釋文強調,代議士(如當時的國民大會代表)行使修憲職權時,應採記名投票以落實責任政治,讓選民能追究其政治責任。因此,選項 (C) 是基於憲法正當程序的標準學理答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修憲程序記名投票
💡 修憲應採記名投票以符合正當程序,落實責任政治。
比較維度 一般選舉 (秘密投票) VS 修憲表決 (記名投票)
適用主體 一般國民 (選民) 代議士 (修憲代表)
保護重點 保障個人投票自由 落實責任政治
釋字見解 憲法第129條明文 釋字499認不記名違憲
💬修憲代表受人民委託,其表決行為應公開透明以受選民監督。
🧠 記憶技巧:四九九,修憲走,記名投,課責守。
⚠️ 常見陷阱:誤認「秘密投票」適用於所有投票,或以為議事自律可自由選擇投票方式。
釋字第499號 國民主權原則 憲法修改之限制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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