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有關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修憲程序是否採記名投票,應由修憲機關依議事自律原則自行決定
- B 基於秘密投票原則,修憲程序應採無記名投票
- C 修憲程序應採記名投票,始符合正當修憲程序之要求
- D 僅在涉及基本國策之修改時,修憲程序始應採記名投票
思路引導 VIP
當民意代表在進行足以影響國家根基的「修憲議決」時,若要讓身為權力來源的國民能對其決定進行監督與問責,你認為投票過程應該傾向「隱密保護個人意願」還是「公開透明以示負責」?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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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B),代表你對憲法修正程序的實務運作有很敏銳的直覺。這題在國考中屬於相當特殊的爭議題,考選部事後公告選 (B) 或 (C) 者均給分,讓我們一起釐清其中的法理邏輯。
修憲程序的公開透明與責任政治
若從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來看,修憲作為國民主權的最高展現,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該解釋文強調,代議士(如當時的國民大會代表)行使修憲職權時,應採記名投票以落實責任政治,讓選民能追究其政治責任。因此,選項 (C) 是基於憲法正當程序的標準學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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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程序記名投票
💡 修憲應採記名投票以符合正當程序,落實責任政治。
| 比較維度 | 一般選舉 (秘密投票) | VS | 修憲表決 (記名投票) |
|---|---|---|---|
| 適用主體 | 一般國民 (選民) | — | 代議士 (修憲代表) |
| 保護重點 | 保障個人投票自由 | — | 落實責任政治 |
| 釋字見解 | 憲法第129條明文 | — | 釋字499認不記名違憲 |
💬修憲代表受人民委託,其表決行為應公開透明以受選民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