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有關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修憲程序是否採記名投票,應由修憲機關依議事自律原則自行決定
- B 基於秘密投票原則,修憲程序應採無記名投票
- C 修憲程序應採記名投票,始符合正當修憲程序之要求
- D 僅在涉及基本國策之修改時,修憲程序始應採記名投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主國家中,當代議士正在修改國家最高層級的「憲法」時,選民是否有權利知道自己選出的代表投下的是贊成或反對?如果投票過程完全保密,我們該如何落實「政治責任」並對其進行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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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本題為考選部公告之爭議題,官方更正標準答案為 (B) 或 (C) 均給分。
爭議原因與核心考點解析
- 選項 (C) 的正當性: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民意代表行使修憲職權屬國民主權之展現,應符合公開透明原則,採記名投票以落實對選民的政治責任,屬正當修憲程序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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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程序之正當性
💡 修憲應採記名投票,以落實責任政治與公開透明之要求。
| 比較維度 | 普通選舉 (人民) | VS | 代議修憲 (代表) |
|---|---|---|---|
| 投票原則 | 秘密投票 | — | 記名投票 |
| 法源依據 | 憲法第129條 | — | 釋字第499號 |
| 核心價值 | 保障投票意志自由 | — | 落實責任政治監督 |
💬代議士受託行使修憲權,應公開其立場以供選民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