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有關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修憲程序是否採記名投票,應由修憲機關依議事自律原則自行決定
- B 基於秘密投票原則,修憲程序應採無記名投票
- C 修憲程序應採記名投票,始符合正當修憲程序之要求
- D 僅在涉及基本國策之修改時,修憲程序始應採記名投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主國家中,當代議士正在修改國家最高層級的「憲法」時,選民是否有權利知道自己選出的代表投下的是贊成或反對?如果投票過程完全保密,我們該如何落實「政治責任」並對其進行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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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答對了。這題比擊敗魔王簡單多了,大概只花了一瞬間吧。
- 知識點: 嗯,選C。這答案是正確的。我記得,在很久很久以前,有條叫做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的解釋,它說憲法是根本大法。修憲程序必須「公開透明」與「政治責任」。人類的監督,對他們來說很重要。所以修憲時,必須採記名投票。這樣,人們才能檢驗那些投票的,才符合正當修憲程序。這是一個很基礎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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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程序之正當性
💡 修憲應採記名投票,以落實責任政治與公開透明之要求。
| 比較維度 | 普通選舉 (人民) | VS | 代議修憲 (代表) |
|---|---|---|---|
| 投票原則 | 秘密投票 | — | 記名投票 |
| 法源依據 | 憲法第129條 | — | 釋字第499號 |
| 核心價值 | 保障投票意志自由 | — | 落實責任政治監督 |
💬代議士受託行使修憲權,應公開其立場以供選民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