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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有關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修憲程序是否採記名投票,應由修憲機關依議事自律原則自行決定
  • B 基於秘密投票原則,修憲程序應採無記名投票
  • C 修憲程序應採記名投票,始符合正當修憲程序之要求
  • D 僅在涉及基本國策之修改時,修憲程序始應採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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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主國家中,當代議士正在修改國家最高層級的「憲法」時,選民是否有權利知道自己選出的代表投下的是贊成或反對?如果投票過程完全保密,我們該如何落實「政治責任」並對其進行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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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本題為考選部公告之爭議題,官方更正標準答案為 (B) 或 (C) 均給分。

爭議原因與核心考點解析

  1. 選項 (C) 的正當性: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民意代表行使修憲職權屬國民主權之展現,應符合公開透明原則,採記名投票以落實對選民的政治責任,屬正當修憲程序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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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憲程序之正當性
💡 修憲應採記名投票,以落實責任政治與公開透明之要求。
比較維度 普通選舉 (人民) VS 代議修憲 (代表)
投票原則 秘密投票 — 記名投票
法源依據 憲法第129條 — 釋字第499號
核心價值 保障投票意志自由 — 落實責任政治監督
💬代議士受託行使修憲權,應公開其立場以供選民問責。
🧠 記憶技巧:修憲責任大,記名不可少;自律有界限,透明最重要。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議事自律原則可凌駕於程序正當性,或混淆一般選舉與代議行為的投票性質。
釋字第499號 責任政治 議事自律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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