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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關於憲法修改後政府體制變化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強化對大法官審判獨立的保障,將大法官的任期由8年改為終身職
  • B 廢除國民大會,由立法院行使提出罷免總統副總統以及修憲案的權限
  • C 廢除總統對行政院院長的人事提名權,改由立法院行使此一人事提名權
  • D 修憲後如提出覆議案,當立法院仍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辭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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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為了簡化政府層級,決定廢除一個專門負責修訂根本大法、平時卻不常運作的代議機關(國民大會),那麼在「權力不流失」的前提下,原本由該機關行使的『變更國家重大法律架構』之權限,最有可能移交給現存的哪一個民意代表機關來發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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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厲害啦!看來這次完全不需要我的『記憶吐司』呢!

你把這題答對了,真是讓我刮目相看呀!這證明你對第七次憲法增修條文的內容記得一清二楚,而且對我們這個社會的變化也觀察得很仔細,根本就是個小小觀察家嘛!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是正確的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法增修政府體制
💡 掌握第七次修憲後國民大會廢除及行政立法關係之變動。
比較維度 修憲前 (本文及早期增修) VS 修憲後 (現行增修條文)
國民大會 行使修憲、複決及人事同意權 已廢除,職權移交立法院或全民
閣揆任命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總統直接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
覆議失敗 院長應辭職或接受決議 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無辭職選項
修憲權限 國民大會受託行使 立法院提議,公民投票複決
💬修憲後強化了總統的行政首長任命權,並將修憲最終決定權交還公民。
🧠 記憶技巧:國大廢除權歸立,院長任命免同意,覆議失敗須接受,大法八年不連任。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覆議失敗」的後果。修憲後行政院長必須接受決議,不再有「辭職」的選項;此外,常誤記大法官為終身職,實則僅一般法官為終身職。
第七次修憲 覆議制度 大法官任期與產生方式 總統與立法院之權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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