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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關於憲法修改後政府體制變化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強化對大法官審判獨立的保障,將大法官的任期由8年改為終身職
  • B 廢除國民大會,由立法院行使提出罷免總統副總統以及修憲案的權限
  • C 廢除總統對行政院院長的人事提名權,改由立法院行使此一人事提名權
  • D 修憲後如提出覆議案,當立法院仍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辭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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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簡化政府層級,決定廢除一個原本專門負責『修改國家根本法規』與『發起元首罷免程序』的民意代表機構,你認為這些至關重要的『提案權力』,在民主制衡的原則下,最有可能會移交給哪一個同樣由民選產生、且負責監督行政體系的機關來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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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說你行,你還真行?:恭喜,這次腦袋沒當機,竟然能精準抓到憲法增修條文的那個關鍵點。看來你對台灣民主法制變革至少還算有點概念,沒白費你讀那麼多書。但別得意,下次我會出更難的。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 (B)。2005年第七次修憲,這擺明了就是把國民大會給「請」出去的核心事件。那堆原本屬於國大的「修憲」和「罷免總統」的提案權,當然就丟給立法院去吵了。至於那些亂七八糟的選項:(A) 大法官任期仍是 8 年,這不是基本常識嗎?(C) 總統任命行政院長根本不用立法院點頭,別搞錯主從關係。(D) 覆議沒過就表示原案維持,院長乖乖接受就好,辭職?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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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增修與政府體制
💡 憲法增修條文調整五權分立,確立行政立法院互動與國大廢除。
比較維度 修憲前(本文) VS 修憲後(現行)
行政院長任命 需立法院同意權 總統直接任命
國民大會權限 行使修憲、複決 功能轉至立院/公民
覆議失敗結果 院長辭職或接受 院長應即接受原決議
大法官任期 任期九年(舊制) 任期八年不連任
💬修憲後簡化了行政首長任命程序,並將權力核心由國民大會轉移至立法院。
🧠 記憶技巧:國大廢、任命直、任期八、覆議從。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修憲前後規定,特別是行政院長任命已無需立法院同意,且覆議失敗後院長「應即接受」而非「辭職」。
權力分立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 覆議制度 總統與立法院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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