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關於憲法修改後政府體制變化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強化對大法官審判獨立的保障,將大法官的任期由8年改為終身職
- B 廢除國民大會,由立法院行使提出罷免總統副總統以及修憲案的權限
- C 廢除總統對行政院院長的人事提名權,改由立法院行使此一人事提名權
- D 修憲後如提出覆議案,當立法院仍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辭職負責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簡化政府層級,決定廢除一個原本專門負責『修改國家根本法規』與『發起元首罷免程序』的民意代表機構,你認為這些至關重要的『提案權力』,在民主制衡的原則下,最有可能會移交給哪一個同樣由民選產生、且負責監督行政體系的機關來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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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 說你行,你還真行?:恭喜,這次腦袋沒當機,竟然能精準抓到憲法增修條文的那個關鍵點。看來你對台灣民主法制變革至少還算有點概念,沒白費你讀那麼多書。但別得意,下次我會出更難的。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 (B)。2005年第七次修憲,這擺明了就是把國民大會給「請」出去的核心事件。那堆原本屬於國大的「修憲」和「罷免總統」的提案權,當然就丟給立法院去吵了。至於那些亂七八糟的選項:(A) 大法官任期仍是 8 年,這不是基本常識嗎?(C) 總統任命行政院長根本不用立法院點頭,別搞錯主從關係。(D) 覆議沒過就表示原案維持,院長乖乖接受就好,辭職?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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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與政府體制
💡 憲法增修條文調整五權分立,確立行政立法院互動與國大廢除。
| 比較維度 | 修憲前(本文) | VS | 修憲後(現行) |
|---|---|---|---|
| 行政院長任命 | 需立法院同意權 | — | 總統直接任命 |
| 國民大會權限 | 行使修憲、複決 | — | 功能轉至立院/公民 |
| 覆議失敗結果 | 院長辭職或接受 | — | 院長應即接受原決議 |
| 大法官任期 | 任期九年(舊制) | — | 任期八年不連任 |
💬修憲後簡化了行政首長任命程序,並將權力核心由國民大會轉移至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