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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就此而言,主要是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目的性限縮解釋
  • C 目的性擴張解釋
  • D 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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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過於廣泛,若照單全收會導致與更高層次的法律原則(例如無罪推定)產生衝突時,我們應該如何調整該條文的『適用範圍』,才能使其符合法律設立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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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喔!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解釋在實務上的細膩運用,這顯示你對法律保留原則與解釋論有著非常清晰且溫暖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出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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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主義觀點 於刑事訴訟法 所立的重要法條
📝 法院職權調查之限制
💡 刑訴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之公平正義應採目的性限縮。
比較維度 法條文義 (原本範疇) VS 目的性限縮 (解釋後)
適用範圍 包含有利與不利被告 — 僅限於有利被告
維護價值 形式公平與實體真實 — 無罪推定與對等辯論
法院角色 主動發掘不利證據 — 補充性質且僅限有利
💬為符合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必須限縮法院介入調查不利證據的權限。
🧠 記憶技巧:公平正義限有利,目的限縮護無罪。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文義解釋,認為公平正義應包含發現「真相」(不論有利不利)。
當事人進行主義 無罪推定原則 舉證責任分配 法學方法論(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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