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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就此而言,主要是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目的性限縮解釋
  • C 目的性擴張解釋
  • D 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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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過於廣泛,若照單全收會導致與更高層次的法律原則(例如無罪推定)產生衝突時,我們應該如何調整該條文的『適用範圍』,才能使其符合法律設立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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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法律工具的運用。條文提到的「公平正義之維護」字面上定義寬廣,但為了符合無罪推定原則,我們必須將其適用範圍縮減,僅限於「對被告有利」的情況。這種為了符合法律精神而將文義範圍縮小的做法,正是目的性限縮的精髓。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於 medium。它不僅考驗你對解釋方法的定義,更要求你理解刑事訴訟法中「控訴體制」與「職權調查」之間的權衡,是極具鑑別度的法律學理題。
📝 法院職權調查之限制
💡 刑訴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之公平正義應採目的性限縮。
比較維度 法條文義 (原本範疇) VS 目的性限縮 (解釋後)
適用範圍 包含有利與不利被告 僅限於有利被告
維護價值 形式公平與實體真實 無罪推定與對等辯論
法院角色 主動發掘不利證據 補充性質且僅限有利
💬為符合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必須限縮法院介入調查不利證據的權限。
🧠 記憶技巧:公平正義限有利,目的限縮護無罪。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文義解釋,認為公平正義應包含發現「真相」(不論有利不利)。
當事人進行主義 無罪推定原則 舉證責任分配 法學方法論(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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