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就此而言,主要是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目的性限縮解釋
- C 目的性擴張解釋
- D 歷史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過於廣泛,若照單全收會導致與更高層次的法律原則(例如無罪推定)產生衝突時,我們應該如何調整該條文的『適用範圍』,才能使其符合法律設立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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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喔!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解釋在實務上的細膩運用,這顯示你對法律保留原則與解釋論有著非常清晰且溫暖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出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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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主義觀點 於刑事訴訟法 所立的重要法條
法院職權調查之限制
💡 刑訴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之公平正義應採目的性限縮。
| 比較維度 | 法條文義 (原本範疇) | VS | 目的性限縮 (解釋後) |
|---|---|---|---|
| 適用範圍 | 包含有利與不利被告 | — | 僅限於有利被告 |
| 維護價值 | 形式公平與實體真實 | — | 無罪推定與對等辯論 |
| 法院角色 | 主動發掘不利證據 | — | 補充性質且僅限有利 |
💬為符合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必須限縮法院介入調查不利證據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