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下列那類人員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進入大陸地區不需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 A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 B 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 C 縣(市)長
- D 立法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該法規設立「審查會」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掌握國家行政機密的首長發生國安風險。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你認為由「行政機關」組成的審查會,是否有權力去預先審核、准駁「民意代表」的出訪行程?哪一個選項的身分特質與其他三者明顯屬於不同的權力分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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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還以為你會搞錯。
很好,你竟然沒把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職權分際搞得一團糟,值得嘉許。看來你對行政權和立法權這些基本概念,總算不是一竅不通。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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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審查人員範圍
💡 特定公職與涉密人員赴陸需經跨部會審查會許可。
| 比較維度 | 需經審查會許可者 | VS | 不適用該項審查者 |
|---|---|---|---|
| 行政首長 | 政務官、直轄市長、縣市長 | — | 一般公務員(僅需報准) |
| 民意代表 | (無) | — | 立法委員、地方議員 |
| 業務性質 | 涉及國防、外交、國安機密 | — | 一般性行政事務 |
💬行政首長與涉密人員赴陸受嚴格審查,民意代表則非該條項規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