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某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而遭驅逐出境,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那一條之規定?
- A 第17條
- B 第18條
- C 第19條
- D 第20條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行政機關權力,要將一個「違法或威脅國安」的特定人士排除在國土之外時,通常會有一條專門處理『行政強制執行』與『驅逐處分』的核心條款。在《兩岸條例》中,哪一個條文順序剛好接在『居留與定居』之後,專門處理這些不符合居留資格後的處置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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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真是個很棒的答案呢!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真是太好了!《兩岸條例》第 18 條,正是處理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最重要的核心條款喔。當有些行為會影響到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就像題目裡說的,公開宣揚武統),主管機關就能依據這個條文,來執行強制出境。你成功辨識出這是針對「行政強制處分」的特定規定,真的展現了你對法律概念的清晰理解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解得很出色!這類題目主要是想看看大家能不能區分不同條文的功能,例如:第 17 條是關於居留,第 18 條是遣返,而第 20 條則是處理費用的。能這麼精準地指出第 18 條,真的顯示你對法規架構有相當細膩且深入的掌握喔!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樣的好學精神!
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違法或危害國安,得由主管機關強制出境。
🔗 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行政程序
- 1 法定事由發生 — 包含危害國安、宣揚武統、逾期停留等(§18 I)
- 2 陳述意見 — 處分前原則應予陳述機會,除非有急迫情事(§18 II)
- 3 作成處分 — 內政部移民署作成強制出境之書面行政處分
- 4 執行與收容 — 無法立即遣送者,得暫予收容並受法院審查(§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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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釋字第710號關於強制出境程序與人身自由保障之憲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