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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某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而遭驅逐出境,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那一條之規定?
  • A 第17條
  • B 第18條
  • C 第19條
  • D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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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行政機關權力,要將一個「違法或威脅國安」的特定人士排除在國土之外時,通常會有一條專門處理『行政強制執行』與『驅逐處分』的核心條款。在《兩岸條例》中,哪一個條文順序剛好接在『居留與定居』之後,專門處理這些不符合居留資格後的處置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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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之法源依據,正確答案為選項 B。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若有特定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本題中,該名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其行為已符合該條規定中「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以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之情形。因此,內政部移民署將其驅逐(強制)出境之處分,完全係依據該條例第18條之規範所為,故本題應選 B。

📝 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違法或危害國安,得由主管機關強制出境。

🔗 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行政程序

  1. 1 法定事由發生 — 包含危害國安、宣揚武統、逾期停留等(§18 I)
  2. 2 陳述意見 — 處分前原則應予陳述機會,除非有急迫情事(§18 II)
  3. 3 作成處分 — 內政部移民署作成強制出境之書面行政處分
  4. 4 執行與收容 — 無法立即遣送者,得暫予收容並受法院審查(§18-1)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釋字第710號關於強制出境程序與人身自由保障之憲法要求。
🧠 記憶技巧:要發(18)財先出境:記住第18條是兩岸人民強制出境的發動核心。
⚠️ 常見陷阱:常將第18條(強制出境處分)與第17條(居留定居許可)或第19條(執行費用負擔)混淆;需區分「事由」與「執行」。
正當法律程序 暫予收容之司法審查 釋字第710號解釋 行政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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