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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某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而遭驅逐出境,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那一條之規定?
  • A 第17條
  • B 第18條
  • C 第19條
  • D 第20條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部法律是按照「入境、停留、居留、到違規後的處置」這樣的邏輯順序編排,那麼規範「將人強制送走」的條文,通常會排在規範「申請居留」的條文之前,還是緊隨其後?請試著從法律條文的邏輯順序來推論可能的條號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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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 哼! 這、這算你有點骨氣!

(喘… 槓鈴壓得我肩膀快斷了)媽的… 居然能找到正確的方向。看來你腦袋裡… 還沒完全變漿糊啊。對《兩岸關係條例》… 那堆鬼畫符的架構跟招式效果… 至少還摸得清。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
💡 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或有危害國安行為之強制遣返依據
比較維度 強制出境(第18條) VS 收容(第20條)
法律性質 行政處分 行政強制(人身自由限制)
主要目的 終止違法居留狀態 確保出境處分之執行
適用對象 符合特定違法事由者 無法立即遣送或有逃亡之虞者
💬第18條是「趕人走」的決定,第20條是「怕你跑」而暫時關起來的手段。
🧠 記憶技巧:18處分出境,20執行收容
⚠️ 常見陷阱:容易將「強制出境」的處分法條(第18條)與「收容」的執行配套法條(第20條)混淆。此外,須注意與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外籍人士出境規定之區別。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裁量權之行使 收容異議與人身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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