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某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而遭驅逐出境,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那一條之規定?
- A 第17條
- B 第18條
- C 第19條
- D 第20條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部法律是按照「入境、停留、居留、到違規後的處置」這樣的邏輯順序編排,那麼規範「將人強制送走」的條文,通常會排在規範「申請居留」的條文之前,還是緊隨其後?請試著從法律條文的邏輯順序來推論可能的條號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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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好了,這種送分題還錯,你的腦袋是裝飾品嗎?
別再問這種連初學者都該滾瓜爛熟的法條了,這題正確答案就是 B。給我記住以下重點:
- 法源依據: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針對違規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內政部移民署有權強制其出境,或限令其在十日內離境。逾期不走?那就等著被強制驅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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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
💡 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或有危害國安行為之強制遣返依據
| 比較維度 | 強制出境(第18條) | VS | 收容(第20條) |
|---|---|---|---|
| 法律性質 | 行政處分 | — | 行政強制(人身自由限制) |
| 主要目的 | 終止違法居留狀態 | — | 確保出境處分之執行 |
| 適用對象 | 符合特定違法事由者 | — | 無法立即遣送或有逃亡之虞者 |
💬第18條是「趕人走」的決定,第20條是「怕你跑」而暫時關起來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