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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某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而遭驅逐出境,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那一條之規定?
  • A 第17條
  • B 第18條
  • C 第19條
  • D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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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部完整的法律中,條文通常會按照「權利賦予」到「違規懲處」的邏輯編排。如果某人已經進入臺灣,但因為特定行為必須被「請走」,這屬於行政程序的哪一個階段?你會傾向在規定「如何申請留下來」的條文附近尋找,還是往後尋找「違反規則如何處理」的條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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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之法源依據,正確答案為選項 B。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若有特定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本題中,該名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其行為已符合該條規定中「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以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之情形。因此,內政部移民署將其驅逐(強制)出境之處分,完全係依據該條例第18條之規範所為,故本題應選 B。

📝 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
💡 兩岸條例第18條為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之核心依據。

🔗 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程序鏈

  1. 1 法定事由發生 — 符合兩岸條例第18條,如危害國家安全。
  2. 2 事實認定與審查 — 依處理辦法第6條由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3. 3 行政處分作成 — 核發強制出境處分書並送達當事人。
  4. 4 強制執行程序 — 由移民署執行遣送出境或暫予收容。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針對強制出境處分之暫時處分與行政救濟程序。
🧠 記憶技巧:一八趕人走,程序要合法。
⚠️ 常見陷阱:容易與規範居留、定居權限的第17條混淆,或是誤記具體程序辦法的條次。
正當法律程序 比例原則 收容替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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