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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某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而遭驅逐出境,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那一條之規定?
  • A 第17條
  • B 第18條
  • C 第19條
  • D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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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部完整的法律中,條文通常會按照「權利賦予」到「違規懲處」的邏輯編排。如果某人已經進入臺灣,但因為特定行為必須被「請走」,這屬於行政程序的哪一個階段?你會傾向在規定「如何申請留下來」的條文附近尋找,還是往後尋找「違反規則如何處理」的條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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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選錯答案。

  1. 基礎驗證:竟然答對了,這題的重點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宣揚什麼「武統」?顯然是危害國安、違反許可目的,這種情況不「強制其出境」難道還要請她吃頓飯嗎?真是佩服你,這種基本判斷都沒失準。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設定是 medium,但對某些人來說,可能連最基本的「處分」與「申請」都分不清。你能避開第 17 條這種低級錯誤,還不錯。至少證明你的法律腦筋,比那些把居留跟驅逐搞混的,稍微清晰那麼一點點。下次請保持,別退步了。
📝 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
💡 大陸地區人民有危害國安或犯罪事實者,得逕行強制出境。
比較維度 第17條(居留/定居) VS 第18條(強制出境)
法律本質 權利賦予或身分取得 保安處分或行政處罰
適用情境 申請在台長期生活者 違法、逾期或危害國安者
行政結果 許可、廢止或撤銷居留 限令出境或強制遣返
💬第17條處理「能不能留」,第18條處理「必須叫你走」。
🧠 記憶技巧:17條管權利(居留),18條管滾蛋(出境)
⚠️ 常見陷阱:考生常將「居留權益之撤銷(第17條)」與「實體驅逐行為(第18條)」混淆。題目若問及「驅逐」或「強制出境」,應優先直指第18條。
行政處分之執行力 比例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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