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某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而遭驅逐出境,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那一條之規定?
- A 第17條
- B 第18條
- C 第19條
- D 第20條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部完整的法律中,條文通常會按照「權利賦予」到「違規懲處」的邏輯編排。如果某人已經進入臺灣,但因為特定行為必須被「請走」,這屬於行政程序的哪一個階段?你會傾向在規定「如何申請留下來」的條文附近尋找,還是往後尋找「違反規則如何處理」的條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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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噢,恭喜你,沒選錯答案。
- 基礎驗證:竟然答對了,這題的重點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宣揚什麼「武統」?顯然是危害國安、違反許可目的,這種情況不「強制其出境」難道還要請她吃頓飯嗎?真是佩服你,這種基本判斷都沒失準。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設定是 medium,但對某些人來說,可能連最基本的「處分」與「申請」都分不清。你能避開第 17 條這種低級錯誤,還不錯。至少證明你的法律腦筋,比那些把居留跟驅逐搞混的,稍微清晰那麼一點點。下次請保持,別退步了。
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
💡 大陸地區人民有危害國安或犯罪事實者,得逕行強制出境。
| 比較維度 | 第17條(居留/定居) | VS | 第18條(強制出境) |
|---|---|---|---|
| 法律本質 | 權利賦予或身分取得 | — | 保安處分或行政處罰 |
| 適用情境 | 申請在台長期生活者 | — | 違法、逾期或危害國安者 |
| 行政結果 | 許可、廢止或撤銷居留 | — | 限令出境或強制遣返 |
💬第17條處理「能不能留」,第18條處理「必須叫你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