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根據2006年中國所頒布的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下列那一項不是臺灣海峽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
- A 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 B 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
- C 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 D 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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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如果一個政府依據其法律主張某塊土地是其領土,那麼在它主動提議的「和平談判」架構中,它會把代表其政權合法性來源的「最高根本法典」拿出來讓對方討論如何適用嗎?還是會將其視為不可撼動的法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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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規定:「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由此明確的條文內容可知,選項A的「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選項C的「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以及選項D的「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均屬於該法文明列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而選項B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並未包含在上述條文的列舉事項之中,因此不是法定的協商和談判事項,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反分裂國家法協商事項
💡 掌握《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所列之兩岸和平統一協商範圍。
| 比較維度 | 法定可協商事項 | VS | 協商前提與非協商項 |
|---|---|---|---|
| 政治層面 | 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 — | 一個中國原則 |
| 國際事務 | 國際地位相適應活動空間 | — | 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 |
| 安全與步驟 | 結束敵對狀態、統一步驟 | — | 憲法具體適用方式 |
💬除「一個中國」之主權前提外,具體政治地位與國際空間均在法定協商清單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