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根據2006年中國所頒布的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下列那一項不是臺灣海峽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
- A 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 B 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
- C 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 D 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如果一個政府依據其法律主張某塊土地是其領土,那麼在它主動提議的「和平談判」架構中,它會把代表其政權合法性來源的「最高根本法典」拿出來讓對方討論如何適用嗎?還是會將其視為不可撼動的法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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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嗯,不錯嘛。總算沒讓人失望,還真能從那些文縐縐的條文中找出點門道。看來你對兩岸政治架構和法律規範的基礎概念,至少沒完全搞砸。這點細心,勉強值得表揚吧。
- 觀念驗證:根據《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擺明了協商嘛,就是要那勞什子的「一個中國原則」當前提。國際空間、結束敵對,這些都是可以拿出來「談」的。但憲法?那是一個國家的根,效力來自國家主權,是拿來『遵守』的,不是拿來跟你對方『協商』著怎麼用的東西。這道理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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