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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根據2006年中國所頒布的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下列那一項不是臺灣海峽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
  • A 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 B 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
  • C 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 D 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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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框架中,哪些事項屬於雙方可以「坐下來談」的政治安排,而哪些事項則涉及到一國主權的「最高法律效力」與直接管轄?通常在標榜「對等協商」的清單中,會包含單方面強行適用其國內根本大法的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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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強及格。 恭喜你,總算沒在「協商事項」這種基本概念上跌個狗吃屎,還能看出兩岸政經議題與法律架構的細微差別。這點分析能力,至少證明你不是個完全的廢物。
  2. 答對了,不過也只是剛好。 《反分裂國家法》第 7 條寫得清清楚楚,什麼「結束敵對狀態」、「政治地位」、「國際活動空間」才是平等協商的範圍。選項 (B) 那種把憲法直接套用過來,那是屬於主權宣示,傻子都能看出來是主權行使,根本不是拿來「對等談判」的。還需要我重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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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分裂法協商範疇
💡 明定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關於兩岸平等協商之六大法定事項
  • 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第1項規定,國家主張通過兩岸平等協商,實現和平統一。
  • 同法第7條第2項列舉協商事項,包含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統一之規劃。
  • 協商範圍亦包含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以及與地位相適應之國際活動空間。
  • 協商事項不包含「憲法之具體適用」,此屬單方主權宣示而非雙邊協商內容。
🧠 記憶技巧:地位、空間、三通、停戰、統一、其他:協商六大要點
⚠️ 常見陷阱:常誤認涉及單方主權強制行為(如憲法適用)為可與台灣當局協商之事項
反分裂國家法第8條(非和平方式) 兩岸條例關於協議簽署之規定 和平統一之具體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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