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根據2006年中國所頒布的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下列那一項不是臺灣海峽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
- A 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 B 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
- C 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 D 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框架中,哪些事項屬於雙方可以「坐下來談」的政治安排,而哪些事項則涉及到一國主權的「最高法律效力」與直接管轄?通常在標榜「對等協商」的清單中,會包含單方面強行適用其國內根本大法的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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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規定:「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由此明確的條文內容可知,選項A的「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選項C的「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以及選項D的「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均屬於該法文明列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而選項B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並未包含在上述條文的列舉事項之中,因此不是法定的協商和談判事項,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反分裂法協商範疇
💡 明定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關於兩岸平等協商之六大法定事項
- 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第1項規定,國家主張通過兩岸平等協商,實現和平統一。
- 同法第7條第2項列舉協商事項,包含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統一之規劃。
- 協商範圍亦包含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以及與地位相適應之國際活動空間。
- 協商事項不包含「憲法之具體適用」,此屬單方主權宣示而非雙邊協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