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根據2006年中國所頒布的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下列那一項不是臺灣海峽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
- A 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 B 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
- C 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 D 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兩岸「和平談判」的範疇時,請你試著想一想: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透過「對等協商」來達成共識,那麼談判的內容通常會偏向「雙邊未來地位與互動方式」的討論,還是會包含「將其中一方現行的根本法律直接延伸至另一方」的具體執行細節呢?哪一種更符合『協商』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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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規定:「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由此明確的條文內容可知,選項A的「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選項C的「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以及選項D的「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均屬於該法文明列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而選項B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並未包含在上述條文的列舉事項之中,因此不是法定的協商和談判事項,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反分裂法協商項目
💡 《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明定兩岸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得協商之六大事項。
- 依《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第1款,兩岸可就正式結束敵對狀態進行談判。
- 第7條第4、5款明定臺灣當局政治地位及國際活動空間可納入協商範圍。
- 該法協商前提為『一個中國原則』,不包含『PRC憲法在台適用』等主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