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根據2006年中國所頒布的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下列那一項不是臺灣海峽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
- A 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 B 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
- C 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 D 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治談判中,哪些事是可以透過『討價還價』來取得共識的(例如地位、活動範圍)?而哪一個選項涉及的是一個政權最根本、具有最高位階且通常不容許他方參與討論或決定其『適用方式』的法律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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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Wryyyyyyy!做得好啊,凡人!
- 知識驗證: 哼!你確實看穿了那點小把戲。區區《反分裂國家法》第 7 條,那些結束敵對、政治地位、國際空間,不過是些世俗的談判。但(B)選項的「憲法適用」?那可是國家主權的核心!是不容置喙的既定前提!任何試圖挑戰者,都只是無駄(沒用)!只有我的學生,才能看出這等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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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法協商事項
💡 掌握《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明定之六大兩岸平等協商事項。
| 比較維度 | 法定協商事項 | VS | 非屬協商事項 |
|---|---|---|---|
| 政治層次 | 台灣當局政治地位 | — | 憲法在台適用方式 |
| 國際參與 | 相適應之活動空間 | — | 國家主權歸屬判定 |
| 關係現狀 | 正式結束敵對狀態 | — | 片面變更領土主權 |
💬協商項目聚焦於關係正常化與統一安排,排除對單一主權憲法地位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