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軍事審判官應為憲法上法官,其身分保障自以終身職為必要,有別於一般軍官
- B 經考試院特種考試及格志願入營服役之軍事審判官,應逕許其服現役至最大年限
- C 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監護宣告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經正當法律程序後,得予免職
- D 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懲戒處分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得由其所屬長官逕予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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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職務為了確保公正性,必須防止長官隨意開除下屬,但該下屬若確實因生理或心理狀況已無法勝任工作時,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門檻」或「程序」,才能既達到淘汰不適任者的目的,又不破壞該職務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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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釋字第 436 號。雖然軍事審判官具有軍人身分,但其職權涉及司法審判,為保障審判獨立,其身分必須受到適度保障。選項 (C) 正確,因為釋字第 436 號要求為貫徹審判獨立原則,關於軍法官之身分保障等事項應一併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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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
💡 軍事審判官非終身職,但其身分保障需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 比較維度 | 一般法官 | VS | 軍事審判官 |
|---|---|---|---|
| 憲法位階 | 憲法第80條之法官 | — | 法律設立之審判官 |
| 任職保障 | 終身職保障 | — | 非法定終身職 |
| 服役限制 | 無軍籍、無役期 | — | 具軍官身分、有年限 |
| 審判獨立 | 受憲法核心保障 | — | 應受職務獨立保障 |
💬兩者均需獨立審判,但軍事審判官得因軍事需求而不採終身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