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軍事審判官應為憲法上法官,其身分保障自以終身職為必要,有別於一般軍官
- B 經考試院特種考試及格志願入營服役之軍事審判官,應逕許其服現役至最大年限
- C 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監護宣告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經正當法律程序後,得予免職
- D 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懲戒處分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得由其所屬長官逕予免職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職位被賦予「獨立公正判斷」的重任,為了不讓他們因為害怕丟掉工作而屈從於長官,法律通常會給予很強的身分保障。然而,如果這個人真的因為健康或法定特殊事由,在客觀上「已經無法執行任務」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流程,才能既確保這項保障不被破壞,又能讓不適任者合法離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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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
💡 軍事審判官雖非憲法上法官,但其身分保障應受正當法律程序確保。
| 比較維度 | 一般法院法官 | VS | 軍事審判官 |
|---|---|---|---|
| 保障位階 | 憲法第81條 | — | 法律位階 |
| 終身職保障 | 是,為憲法核心保障 | — | 否,依軍官役期規定 |
| 任免程序 | 受法官法嚴格程序保護 | — | 依法律規定之正當程序 |
| 審判獨立性 | 絕對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 — | 審判時應獨立行使職權 |
💬兩者均強調審判獨立,但軍事審判官不享有憲法上之終身職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