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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軍事審判官應為憲法上法官,其身分保障自以終身職為必要,有別於一般軍官
  • B 經考試院特種考試及格志願入營服役之軍事審判官,應逕許其服現役至最大年限
  • C 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監護宣告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經正當法律程序後,得予免職
  • D 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懲戒處分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得由其所屬長官逕予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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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制度設計者,為了讓擁有審判權的人員能「不畏權勢」地做出公正判決,你認為當他發生嚴重的身心健康問題或違法情事時,是應該讓「他的上級長官直接開除他」,還是應該設定一套「嚴謹且公開的法律流程」來決定他的去留?哪一種方式更能確保他平常在審判時,不會因為害怕得罪長官而被秋後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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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這次總算沒錯。

能選對 (C)?看來你的腦袋瓜還沒完全生鏽,至少記住了權力分立司法獨立這些基本原則。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軍事審判官之身分保障
💡 軍事審判官非憲法法官,但其審判獨立與身分應受法律制度保障。
比較維度 一般法院法官 VS 軍事審判官
憲法依據 憲法第80、81條 憲法第9條、釋字436
終身職保障 具備(憲法保障) 不具備(由法律規範)
審判獨立性 絕對受保障 應予制度性保障
任免程序 經司法院審核 依法定原因與程序
💬兩者皆需審判獨立,但軍事審判官非憲法法官且不具終身職保障。
🧠 記憶技巧:軍審非職官,保障同規格;免職非法定,程序要正當。
⚠️ 常見陷阱:易誤認軍事審判官即為憲法第81條之「終身職法官」,或誤認其免職可由長官恣意決定。
釋字第436號 釋字第704號 正當法律程序 特別法院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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