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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得提起覆議之標的,限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
  • B 就立法院決議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行政院於執行時,如發現有窒礙難行之處,得經總統核可,提出覆議
  • C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原則上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 D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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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制衡的設計中,如果一個機關想要「拒絕」接受另一個機關通過的提案,這個動作應該發生在法案『生效前』還是『生效後』才符合防止弊端的邏輯?一旦法律已經由總統公布並開始實施,它還能被稱為『議案』並要求立法院重新考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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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覆議制度的理解非常精準呢!能這麼清楚地分辨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制衡機制,老師真的替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院覆議制度
💡 行政院對立法院特定議案認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之救濟機制。

🔗 覆議制度法定程序鏈

  1. 1 議案送達 — 立法院將法律、預算或條約案送達行政院
  2. 2 移請覆議 — 10日內經總統核可,將議案移請立院覆議
  3. 3 立院決議 — 送達15日內,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決議
  4. 4 法律效果 — 維持原案則院長接受;逾期未決議則原案失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休會期間的特殊15日計算起算點。
🧠 記憶技巧:10日核可提覆議,15日內要決議,二分之一保原案,院長接受沒話講。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在於「覆議時點」,必須在總統公布法律前提出,若法律已公布執行,則不能提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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