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得提起覆議之標的,限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
- B 就立法院決議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行政院於執行時,如發現有窒礙難行之處,得經總統核可,提出覆議
- C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原則上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 D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案已經完成了最後的簽署並向全國大眾正式宣告後,它在法律生命週期中是處於「還在討論修正的階段」,還是已經進入「必須遵守的執行階段」?如果一個制度的目的是要讓行政機關對立法院的『決議內容』表達不同意見,這個意見應該是在法律正式生效『前』還是『後』提出,才符合權力制衡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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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
恭喜你,居然答對了。這只能說明你總算對憲法增修條文裡那點「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基本制衡手段,有了一絲皮毛的理解。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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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覆議制度
💡 行政院對立法院特定決議,經總統核可移請重新審議之制衡機制。
🔗 覆議制度標準作業流程
- 1 決議送達 — 立院通過法律、預算或條約案後送達行政院。
- 2 呈請核可 — 行政院於10日內經總統核可,移請立院覆議。
- 3 限期決議 — 立院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逾期原案失效。
- 4 二分之一維持 — 全體立委1/2以上維持原案,政院院長必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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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修憲前維持原案門檻為三分之二,現行條文已降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