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犯傷害罪,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惟經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如甲認原審事實認定錯誤而提起再審救濟,原參與二審判決之法官乙,得否於再審程序再次參與審判?(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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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擊《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的迴避事由。解題關鍵在於界定『前審』的範圍:再審程序與原確定判決是否為上下級審關係?必須精準引用大法官釋字第256號解釋之實務見解(不需迴避),同時併敘學說上基於公平審判原則的強烈批評與第18條聲請迴避之救濟途徑,以展現法學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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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於該案提起再審時,是否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而應自行迴避?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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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法官迴避爭議
💡 實務認再審非法定迴避之前審,學說則認違背公平審判原則。
| 比較維度 | 上訴程序(前審) | VS | 再審程序(原審) |
|---|---|---|---|
| 審級關係 | 具有上下級審救濟關係 | — | 原法院同級救濟關係 |
| 第17條第8款 | 構成「前審」應迴避 | — | 實務認不構成「前審」 |
| 法理爭議 | 避免先入為主預斷 | — | 衍生「自己審自己」疑慮 |
💬實務限縮前審於下級審;學說強調實質公正,認應廣義解釋迴避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