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犯傷害罪,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惟經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如甲認原審事實認定錯誤而提起再審救濟,原參與二審判決之法官乙,得否於再審程序再次參與審判?(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的關鍵在於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判決,答題時務必引用;只寫刑訴法第 17 條第 8 款而作成「毋須迴避」之結論,即為過時且錯誤。 建議之論述層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曾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於該案之再審程序,應否迴避?此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前審」之射程,以及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判決所創設之迴避事由。 【解析】 壹、《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之「前審」,不包括再審程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再審法官迴避爭議
💡 實務認再審非法定迴避之前審,學說則認違背公平審判原則。
| 比較維度 | 上訴程序(前審) | VS | 再審程序(原審) |
|---|---|---|---|
| 審級關係 | 具有上下級審救濟關係 | — | 原法院同級救濟關係 |
| 第17條第8款 | 構成「前審」應迴避 | — | 實務認不構成「前審」 |
| 法理爭議 | 避免先入為主預斷 | — | 衍生「自己審自己」疑慮 |
💬實務限縮前審於下級審;學說強調實質公正,認應廣義解釋迴避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