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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犯傷害罪,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惟經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如甲認原審事實認定錯誤而提起再審救濟,原參與二審判決之法官乙,得否於再審程序再次參與審判?(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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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擊《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的迴避事由。解題關鍵在於界定『前審』的範圍:再審程序與原確定判決是否為上下級審關係?必須精準引用大法官釋字第256號解釋之實務見解(不需迴避),同時併敘學說上基於公平審判原則的強烈批評與第18條聲請迴避之救濟途徑,以展現法學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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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於該案提起再審時,是否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而應自行迴避?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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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審法官迴避爭議
💡 實務認再審非法定迴避之前審,學說則認違背公平審判原則。
比較維度 上訴程序(前審) VS 再審程序(原審)
審級關係 具有上下級審救濟關係 原法院同級救濟關係
第17條第8款 構成「前審」應迴避 實務認不構成「前審」
法理爭議 避免先入為主預斷 衍生「自己審自己」疑慮
💬實務限縮前審於下級審;學說強調實質公正,認應廣義解釋迴避事由。
🧠 記憶技巧:前審限於下級審(256),再審同級不自行(17-8),若有偏頗聲請之(18-2)。
⚠️ 常見陷阱:混淆「上訴」與「再審」的審級關係,誤認再審法官必然須依刑訴法第17條第8款絕對迴避。
法官迴避制度 再審管轄 公平審判權 非常上訴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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