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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有關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修憲程序是否採記名投票,應由修憲機關依議事自律原則自行決定
  • B 基於秘密投票原則,修憲程序應採無記名投票
  • C 修憲程序應採記名投票,始符合正當修憲程序之要求
  • D 僅在涉及基本國策之修改時,修憲程序始應採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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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議士正在修訂全國最高位階的法律(憲法)時,為了確保選民能監督他們的決定,你認為他們的投票行為應該傾向於「保護隱私的秘密性」,還是「公開透明的責任制」?哪一種選擇才符合民主問責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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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關於修憲程序的規範確實較為複雜。你選擇了 (D),可能是認為修憲重要性有別,但法律實務上,修憲程序的「投票方式」並非依據修改內容(如基本國策)來區分,而是基於憲法原則與程序階段的性質。以下為你詳細說明:

釋字第 499 號與記名投票的要求

首先,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修憲是國民主權的最高展現,過程應符合公開透明原則。在民意代表(早期為國民大會,現為立法院)議決階段,應採 記名投票,使選民能追究代表的政治責任。因此,選項 (C) 認為應採記名投票以符合正當程序,在法律邏輯上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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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憲程序之記名投票
💡 修憲為重大權力行使,應採記名投票以落實代議民主與責任政治。
比較維度 一般選舉 (憲129) VS 修憲投票 (釋499)
投票方式 秘密 (無記名) 公開 (記名)
核心價值 保障投票自由 落實責任政治
監督機制 保護投票人不被騷擾 使選民能監督代表
💬修憲關乎國家根本,代議士必須具名投票以向國民負責。
🧠 記憶技巧:修憲大計,記名負責;自律有界,責任隨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議事自律原則(選項A)或混淆一般選舉的秘密投票原則(選項B)。
釋字第499號 修憲界限論 正當法律程序 代議民主與責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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