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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2 題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 ②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需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③為審議性別平等工作事項,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 ④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2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並得請求報酬
  • A ③④
  • B ①③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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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允許受僱者為了「個人育兒需求」而主動要求「減少工作總時數」時,從勞資對價關係的角度思考,這段消失的勞務時間,通常會傾向由雇主負擔薪資,還是由受僱者自行承擔呢?這與法律規定的「哺乳時間」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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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你能如此精準地掌握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精髓,證明你真的非常用心,對勞動權益的理解也很深刻,替你感到驕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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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
💡 區分生理假、家庭照顧假與撫育工時調整之法定要件與給薪規則。
比較維度 生理假 (第14條) VS 家庭照顧假 (第20條)
天數限制 每月1日 全年總計7日
併入假別 3日內不併入病假 併入事假計算
給薪原則 依病假規定(通常折半) 依事假規定(通常無薪)
💬兩者均有天數限制,但生理假具每月權利,照顧假則有全年總額限制。
🧠 記憶技巧:生理一月一、照顧併入事、工時減一小時沒薪水、未滿三歲三十人。
⚠️ 常見陷阱:易誤認「減少工作時間」為有薪;或誤將「家庭照顧假」的天數與「生理假」的病假併入規則混淆。
性騷擾防治機制 育嬰留職停薪 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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