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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依據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意旨,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應否計入起算日?
  • A 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應計入起算日
  • B 起算日之認定屬立法院職權,應由立法院決定
  • C 起算日之認定屬總統職權,應由總統決定
  • D 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不應計入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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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條法規標榜「自今日起」施行,在解釋「從哪一天開始算」時,你認為是該直接從『今天』算起,還是要依照一般習慣等到『明天』才開始算第一天,才更能符合法規想要『儘速發揮法律功能』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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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規生效日期的起算方式。根據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針對「法規生效日之起算,應計入公(發)布當日?」之爭點,該號解釋明確指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因此,當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時,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必須計入起算日,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而選項B、C、D之敘述均與此解釋意旨不符。

📝 法規生效日期計算
💡 自公布日施行之法規,公布當日應計入起算,於第三日發生效力。

🔗 法規生效時點推算法

  1. 1 第1日:公布日 — 依釋字161號,當日即為起算第1日
  2. 2 第2日:過渡日 — 法規尚未正式發生法律效力
  3. 3 第3日:生效日 — 法規自該日零時起正式發生效力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法規明定自特定日施行(中標法14條),則不須經此三日推算。
🧠 記憶技巧:公布當天算第一,加二等於生效日(1+2=3)。
⚠️ 常見陷阱:容易誤套用民法「始日不計入」原則,或誤認生效日為公布後之第四日。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規之廢止與失效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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