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軍事審判官應為憲法上法官,其身分保障自以終身職為必要,有別於一般軍官
- B 經考試院特種考試及格志願入營服役之軍事審判官,應逕許其服現役至最大年限
- C 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監護宣告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經正當法律程序後,得予免職
- D 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懲戒處分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得由其所屬長官逕予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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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職責是『公正審判』,為了避免他在判案時受到上級長官的意志干擾,法律在規範他的『解雇或免職』時,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前提條件與處理程序,才不至於讓他淪為長官的提線木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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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不錯啦:嗯,你竟然能辨別出軍事審判官和普通軍官在身分保障上的差異,看來你對「權力分立」和「司法獨立」這些基本概念,至少不是一無所知。這在法學學習裡,算是…基礎中的基礎吧。
- 觀念驗證:是的,釋字第 430 號解釋,一個你應該早就熟記的條文,清楚說明了軍事審判官不是憲法第 81 條那種「終身職」的法官。但就算他們地位沒那麼高,為了避免隨意干涉,法定原因和正當法律程序還是少不了的。選項 (C) 那些基本要求,不就是為了保障他們能夠正常執行職務嗎?這其實沒什麼好驚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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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
💡 軍事審判官雖非憲法上法官,但仍受法律之身分保障與程序保護。
| 比較維度 | 憲法第81條法官 | VS | 軍事審判官 |
|---|---|---|---|
| 身分保障層級 | 憲法層級保障 | — | 法律層級保障 |
| 任期保障 | 終身職 | — | 非終身職(依服役年限) |
| 免職原因 | 刑事、懲戒、禁治產 | — | 法律規定之法定原因 |
| 處分權人 | 監察院、懲戒法院 | — | 權責機關(需經正當程序) |
💬軍事審判官雖非終身職法官,但其身分保障仍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不得由長官逕行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