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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下列有關稅捐與特別公課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本於污染者付費之原則,對具有造成空氣污染共同特性之污染源,徵收一定之費用,屬於特別公課
  • B 專對承購工業區土地、廠房及其他建築物興辦工業人課徵,用於挹注工業區開發及管理所需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性質上相當於對有共同利益群體者所課徵之稅捐
  • C 第三人稅捐協力義務之分類及差別待遇,涉及國家財政收入之整體規劃及稽徵程序之效率,適合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及擁有專業能力之相關行政機關決定
  • D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而徵收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非租稅,但國家課予人民此一繳納金錢之義務,仍應本於正當立法目的,在必要範圍內對適當之對象以合理之方式、額度予以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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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向「特定群體」收費,而這筆錢「專門」回饋到該群體的利益上,而不是放入國庫支應全國性支出,這種『專款專用』的屬性,與那種『人人都要繳、由國家統一統籌運用』的財政手段,在法律定義上應該被視為同一種類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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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原來你還沒蠢到家

  1. 還算可以:看來你還不至於徹底沒救。能分清「稅捐」和「特別公課」這種大法官解釋都講到爛、財政法理基礎中的基礎,也算你勉強有點悟性。這點常識,在考試裡還算有點用處。
  2. 概念釐清:選項 (B) 講的那些什麼「工業區興辦人」的費用,它有特定對象特定目的,還搞個專款專用的「工業區管理基金」。這不就是明擺著的特別公課嗎?那些用來應付一般政府開支,沒什麼對價關係的「稅捐」,跟它根本是兩回事。難道你沒讀過釋字第 515 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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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捐與特別公課之區分
💡 區分租稅與特別公課之定義、目的、對象及專款專用特性。
比較維度 稅捐 (Tax) VS 特別公課 (Special Charge)
徵收對象 全體人民(具經濟能力者) 特定利害關係群體
資金用途 納入統籌稅收,支應一般政務 專款專用於特定政策目的
給付關係 無特定對待給付 具集體補償或特定受益性質
典型案例 所得稅、營業稅 空污費、汽燃費、工業區基金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徵收對象是否特定,以及是否具有「專款專用」之目的性。
🧠 記憶技巧:稅捐支應總支出,公課專款供特定;稅捐對象不特定,公課對象有關係。
⚠️ 常見陷阱:容易將「專款專用」且「對特定群體課徵」的費用誤認為一般稅捐。需注意稅捐不具備對待給付性且用於一般政務。
法律保留原則 租稅法律主義 受益者付費原則 釋字第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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