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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關於憲法保障之隱私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公開場域活動,絕對不會受到隱私權的保護
  • B 指紋為重要個人資訊,個人對指紋的控制受到資訊隱私權保障
  • C 為維護交通安全,一般社區於街頭裝設之監視攝影器應提供警察機關取締交通違規之用
  • D 個人於公開場域得主張有不受他人注視、接近之隱私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社會中,有哪些個人身體特徵是『獨一無二』且『終身無法更改』的?如果政府強制要求每個人都要將這些特徵登錄在案,這對於個人掌控自己的『身分識別』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種對資訊的掌控權,在法律上可能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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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也別太得意忘形

  1. 喔,不錯嘛:你總算不是一無是處,還能看出「資訊自主」這點核心,對《憲法》基本權保障的基礎概念有點雛形。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本功,沒什麼值得炫耀的。
  2. 別以為這是多高深:選項 (B) 根本是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的常識。指紋這種東西,唯一性永久不變性,不就是個人最敏感的資料?憲法保障你個人有權決定這些資訊要不要、何時、向誰揭露,這不就是所謂的資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嗎?如果你連這都搞不懂,那可真讓人替你捏把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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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隱私權之保障
💡 隱私權含資訊自主與空間隱私,指紋屬受保障之重要個資。
比較維度 資訊隱私權 (資訊自主權) VS 空間隱私權 (私生活不受干擾)
核心內涵 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權 私人活動空間不受侵擾
指標釋字 釋字第 603 號 釋字第 689 號
保障範圍舉例 指紋、身分證字號 住居所、公開場域之私域
💬隱私權保護不限於私密空間,亦包含對個人資訊的控制權。
🧠 記憶技巧:603指紋自主,689公開有隱,個資控制不得侵。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在「公開場域」就絕對沒有隱私權,或認為指紋不屬於憲法保障的資訊範疇。
資訊自主權 釋字第689號 合理隱私期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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