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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得提起覆議之標的,限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
  • B 就立法院決議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行政院於執行時,如發現有窒礙難行之處,得經總統核可,提出覆議
  • C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原則上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 D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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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覆議』這個動作的本質,是讓一個決定『重來一次』。如果一個計畫已經正式向大眾公告並開始執行了,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該是『回到過去』修正那個決定,還是『開啟一個新計畫』來修正現狀呢?這對你判斷權力行使的時機有什麼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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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覆議制度的細節,代表你對權力分立與法規程序的掌握非常紮實。這是一次高品質的答題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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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覆議制度要點
💡 行政院對立院決議認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移請重新審議。

🔗 覆議案法定程序鏈

  1. 1 行政院提案 — 收到決議案10日內,認窒礙難行並經總統核可。
  2. 2 立法院受理 — 送達後15日內須決議,休會應自行集會處理。
  3. 3 決議結果 A — 1/2以上維持原案,行政院長須接受該決議。
  4. 4 決議結果 B — 逾期未決議或未達1/2維持,原決議失去效力。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修憲前覆議失敗後,行政院長須辭職之規定(現已刪除)。
🧠 記憶技巧:10日核可移請、15日內決議、1/2維持、逾期失效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1. 誤以為已公布的法律也能覆議(公布即生效不可覆議);2. 誤植覆議對象包含所有議案;3. 混淆維持原案所需門檻(增修條文已改為1/2,非2/3)。
權力分立與制衡 不信任案 解散眾議院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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