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有關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修憲程序是否採記名投票,應由修憲機關依議事自律原則自行決定
- B 基於秘密投票原則,修憲程序應採無記名投票
- C 修憲程序應採記名投票,始符合正當修憲程序之要求
- D 僅在涉及基本國策之修改時,修憲程序始應採記名投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你委託一位代理人去修改一份會影響你一輩子權利的「根本契約」時,你會希望這位代理人的表決過程是『完全保密』,還是『公開讓你知道他的決定』,以便你判斷他是否忠於你的託付?這種『對人民負責』的機制,對於改變國家根本制度時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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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
-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選錯。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修憲這種國家大事,代議士就該把立場亮出來,讓選民看清楚。什麼「民主負責原則」和「透明程序」,這不是常識嗎?所以記名投票是必然的,這還需要解釋?難不成你以為這是選里長嗎?
- 難度點評:這題對那些腦子轉得過來的人來說,頂多Medium。如果你連「一般選舉的秘密投票」和「修憲的責任政治」都分不清,那可就真的有問題了。能避開 (B) 這個陷阱,選對 (C),至少證明你對憲法裡那點民主問責的皮毛有點概念。下次別再讓我失望。
修憲程序與記名投票
💡 修憲程序應採記名投票,以落實公開透明與政治責任。
| 比較維度 | 一般選舉(秘密投票) | VS | 修憲程序(記名投票) |
|---|---|---|---|
| 適用對象 | 一般公民行使投票權 | — | 代議士行使修憲權 |
| 核心目的 | 保障個人投票意志自由 | — | 落實政治責任與監督 |
| 法理基礎 | 憲法第 129 條 | — | 釋字第 499 號(透明) |
💬修憲涉及主權者高度委託,必須透過記名以落實「對選民負責」之代議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