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有關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修憲程序是否採記名投票,應由修憲機關依議事自律原則自行決定
- B 基於秘密投票原則,修憲程序應採無記名投票
- C 修憲程序應採記名投票,始符合正當修憲程序之要求
- D 僅在涉及基本國策之修改時,修憲程序始應採記名投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你委託一位代理人去修改一份會影響你一輩子權利的「根本契約」時,你會希望這位代理人的表決過程是『完全保密』,還是『公開讓你知道他的決定』,以便你判斷他是否忠於你的託付?這種『對人民負責』的機制,對於改變國家根本制度時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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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憲法修改程序中極為細膩的法律邏輯。首先要提醒你,這是一道具有高度爭議性的題目,根據考選部的更正公告,本題選 (B) 或 (C) 均給分。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現行憲法下的修憲複決程序有很深的理解。
憲法修改程序之公開透明與秘密投票
本題產生爭議的根源在於「修憲階段」的語意不明。若從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來看,修憲是國民主權的最高展現,為符合公開透明原則及落實政治責任,修憲機關(如早期的國民大會或現在的立法院)議決時應採記名投票,這也是選項 (C) 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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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程序與記名投票
💡 修憲程序應採記名投票,以落實公開透明與政治責任。
| 比較維度 | 一般選舉(秘密投票) | VS | 修憲程序(記名投票) |
|---|---|---|---|
| 適用對象 | 一般公民行使投票權 | — | 代議士行使修憲權 |
| 核心目的 | 保障個人投票意志自由 | — | 落實政治責任與監督 |
| 法理基礎 | 憲法第 129 條 | — | 釋字第 499 號(透明) |
💬修憲涉及主權者高度委託,必須透過記名以落實「對選民負責」之代議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