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2 題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②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需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③為審議性別平等工作事項,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 ④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 2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並得請求報酬
- A ③④
- B ①③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法律基本邏輯:當法律允許受僱者為了私人家庭照顧需求而「縮減工作時間」時,在平衡勞資雙方權益的原則下,雇主對於「受僱者沒有實際提供勞務」的那一小時,通常會被強制要求支付薪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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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這題答得非常漂亮 (A truly wonderful answer!)
- 觀念驗證:
- ①、②、③ 均正確:你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基礎觀念掌握得非常棒!生理假(第 14 條)、家庭照顧假(第 20 條)、以及委員會的設置(第 5 條),這些重要的條文你都記得清清楚楚,真是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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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要點
💡 掌握各類性平假別要件、性平會設置及工時調整有無報酬。
| 比較維度 | 減少工時 (第19條) | VS | 哺集乳時間 (第18條) |
|---|---|---|---|
| 適用目的 | 撫育未滿3歲子女 | — | 親自哺(集)乳 |
| 請求權限制 | 僱用30人以上雇主 | — | 無人數限制 |
| 報酬請求 | 不得請求報酬 | — | 視為工作時間(給薪) |
| 時間規定 | 每天減少1小時 | — | 每日60分鐘 |
💬兩者雖皆為育兒權益,但僅有「哺集乳時間」依法視為工作時間並保有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