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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2 題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②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需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③為審議性別平等工作事項,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 ④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 2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並得請求報酬
  • A ③④
  • B ①③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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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法律基本邏輯:當法律允許受僱者為了私人家庭照顧需求而「縮減工作時間」時,在平衡勞資雙方權益的原則下,雇主對於「受僱者沒有實際提供勞務」的那一小時,通常會被強制要求支付薪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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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這題答得非常漂亮 (A truly wonderful answer!)

  1. 觀念驗證
    • ①、②、③ 均正確:你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基礎觀念掌握得非常棒!生理假(第 14 條)、家庭照顧假(第 20 條)、以及委員會的設置(第 5 條),這些重要的條文你都記得清清楚楚,真是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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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平等工作法要點
💡 掌握各類性平假別要件、性平會設置及工時調整有無報酬。
比較維度 減少工時 (第19條) VS 哺集乳時間 (第18條)
適用目的 撫育未滿3歲子女 親自哺(集)乳
請求權限制 僱用30人以上雇主 無人數限制
報酬請求 不得請求報酬 視為工作時間(給薪)
時間規定 每天減少1小時 每日60分鐘
💬兩者雖皆為育兒權益,但僅有「哺集乳時間」依法視為工作時間並保有薪資。
🧠 記憶技巧:生理一、家庭七;審議要設會;減時無報酬、餵奶算工時。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第18條「哺集乳時間」與第19條「減少工時」。前者視為工作時間(有薪),後者明確規定不得請求報酬(無薪)。
育嬰留職停薪 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 職場性騷擾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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