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甲向 A 公司租用 C 轎車半年,並僱用乙為員工兼司機,上班時間或有必要時,將 C 車交由乙駕駛及保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租用期間,A 公司非 C 車的占有人
- B 上班時間,乙為 C 車的直接占有人
- C 在租用期間,甲為 C 車的直接占有人
- D 上班時間,甲為 C 車的間接占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如店員或司機)是基於「聽從他人的指示」而持有某項物品時,在法律眼中,他擁有獨立的控制權嗎?還是他只是「某人的手」的延伸?另外,當物品因為租約而交給承租人使用時,誰才是那個與物品建立「直接事實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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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占有輔助人與占有人之認定。依據民法第942條規定:「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題幹中,甲向A公司租用C車,並僱用乙為員工兼司機,於上班時間或必要時將C車交由乙駕駛及保管。因乙為甲之受僱人,受甲之指示而對C車有管領之力,故乙僅為占有輔助人,不能成立獨立之占有;而為指示之僱用人甲,依法始為該當實際支配管領C車之直接占有人。因此,在租用期間,甲為C車的直接占有人,乙並非直接占有人,甲亦非間接占有人。此外,A公司將C車出租予甲,A公司基於租賃關係仍屬C車之占有人。綜合以上,選項C敘述正確,其餘選項均屬錯誤。
占有類型與占有輔助
💡 區分直接占有、間接占有與占有輔助人之法律地位。
| 比較維度 | 占有人 (直接/間接) | VS | 占有輔助人 |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940、941條 | — | 民法第942條 |
| 主體特徵 | 具獨立管領力或媒介關係 | — | 受他人指示,不具獨立性 |
| 物權請求權 | 得主張占有保護請求權 | — | 不得主張占有保護請求權 |
| 自力救濟 | 享有自力防禦與撥還權 | — | 僅享有自力防禦權 |
💬占有輔助人僅為他人占有之工具,法律地位上不被視為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