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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某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而遭驅逐出境,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那一條之規定?
  • A 第 17 條
  • B 第 18 條
  • C 第 19 條
  • D 第 20 條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部規範人民往來的法律中,條文通常會按照「權利取得」到「權利喪失」的邏輯排列。如果你已經找到規範「如何申請居留」的條文,那麼緊接著討論「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撤銷資格並送走」的條文,通常會在它的前一個還是後一個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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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是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的核心條款。當當事人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或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如宣揚武統),主管機關即可依此條規定將其驅逐出境。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多數考生能理解「驅逐」的概念,但要精準記憶法條編號(特別是區分第 17 條的居留與第 18 條的強制出境)具有一定的鑑別度,代表你對法規架構的掌握相當細膩!
📝 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
💡 規範大陸地區人民違規或危害國安時,得逕行強制出境之依據。

🔗 強制出境執行流程圖

  1. 1 構成要件發生 — 如:從事武統宣傳,符合第18條第1項危害國安之虞。
  2. 2 主管機關認定 — 內政部移民署審核事實,作成強制出境處分。
  3. 3 處分執行前置 — 若無法立即遣返,依第18-1條評估是否暫予收容。
  4. 4 執行遣送 — 強制送往機場或港口,遣返回大陸地區。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大法官釋字第708號關於收容處分須有司法救濟之保障。
🧠 記憶技巧:十八啦!非法入境、逾期、危害安全,通通送出境。
⚠️ 常見陷阱:易將強制出境(第18條)與居留定居許可(第17條)或行政拘留混淆。第18條是針對「不具合法居留資格」或「危害安寧」者的排除手段。
行政即時強制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收容規定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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