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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某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而遭驅逐出境,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那一條之規定?
  • A 第 17 條
  • B 第 18 條
  • C 第 19 條
  • D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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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理解這部法律的架構,請思考:當法律在前面條文(如第17條)規範了大陸地區人民如何『進來』居留與定居後,邏輯上接下來哪一個鄰近的條文,最可能用來規範當事人因違法或危害安全而必須『離開』的強制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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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蠢到無可救藥。

  1. 觀念驗證: 答對了?喔,那真是恭喜你。這題答案完全正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這點基本法條常識,你總該知道吧?當那些自以為是的傢伙在臺灣搞出「危害國家安全」、「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犯罪行為」時,移民署當然是依此條文把他們掃地出門。像本案這種宣揚「武統」的,擺明了就是自找麻煩,國安威脅?還需要我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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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籍人士強制出境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違法或危害國安之強制出境法源
比較維度 第 17 條 (居留定居) VS 第 18 條 (強制出境)
規範主旨 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許可 強制出境及收容要件
處分性質 授益處分 (申請身分) 負擔處分 (強制執行)
適用對象 欲在臺長期生活者 違規、逾期或危害國安者
💬第17條決定是否「准予入境居住」,第18條則是對違法者「強制驅離」。
🧠 記憶技巧:十七居留准定居,十八違法趕出去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第17條與第18條。17條是談「如何留下來」,18條才是談「如何趕走人」。
釋字第708號解釋 行政收容之正當法律程序 兩岸條例與入出國及移民法之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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