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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某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而遭驅逐出境,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那一條之規定?
  • A 第 17 條
  • B 第 18 條
  • C 第 19 條
  • D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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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理解這部法律的架構,請思考:當法律在前面條文(如第17條)規範了大陸地區人民如何『進來』居留與定居後,邏輯上接下來哪一個鄰近的條文,最可能用來規範當事人因違法或危害安全而必須『離開』的強制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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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之法源依據,正確答案為選項 B。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若有特定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本題中,該名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其行為已符合該條規定中「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以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之情形。因此,內政部移民署將其驅逐(強制)出境之處分,完全係依據該條例第18條之規範所為,故本題應選 B。

📝 陸籍人士強制出境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違法或危害國安之強制出境法源
比較維度 第 17 條 (居留定居) VS 第 18 條 (強制出境)
規範主旨 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許可 強制出境及收容要件
處分性質 授益處分 (申請身分) 負擔處分 (強制執行)
適用對象 欲在臺長期生活者 違規、逾期或危害國安者
💬第17條決定是否「准予入境居住」,第18條則是對違法者「強制驅離」。
🧠 記憶技巧:十七居留准定居,十八違法趕出去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第17條與第18條。17條是談「如何留下來」,18條才是談「如何趕走人」。
釋字第708號解釋 行政收容之正當法律程序 兩岸條例與入出國及移民法之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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