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某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而遭驅逐出境,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那一條之規定?
- A 第 17 條
- B 第 18 條
- C 第 19 條
- D 第 20 條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理解這部法律的架構,請思考:當法律在前面條文(如第17條)規範了大陸地區人民如何『進來』居留與定居後,邏輯上接下來哪一個鄰近的條文,最可能用來規範當事人因違法或危害安全而必須『離開』的強制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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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之法源依據,正確答案為選項 B。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若有特定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本題中,該名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其行為已符合該條規定中「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以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之情形。因此,內政部移民署將其驅逐(強制)出境之處分,完全係依據該條例第18條之規範所為,故本題應選 B。
陸籍人士強制出境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違法或危害國安之強制出境法源
| 比較維度 | 第 17 條 (居留定居) | VS | 第 18 條 (強制出境) |
|---|---|---|---|
| 規範主旨 | 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許可 | — | 強制出境及收容要件 |
| 處分性質 | 授益處分 (申請身分) | — | 負擔處分 (強制執行) |
| 適用對象 | 欲在臺長期生活者 | — | 違規、逾期或危害國安者 |
💬第17條決定是否「准予入境居住」,第18條則是對違法者「強制驅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