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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根據 2006 年中國所頒布的反分裂國家法第 7 條,下列那一項不是臺灣海峽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
  • A 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 B 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
  • C 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 D 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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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政權制定法律來規範「兩岸談判」的架構時,請你思考:為了展現協商的誠意,通常會將哪些具有「調整空間」的政治安排放進條文中?再者,從法治邏輯來看,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代表了最高權威,它有可能被列為與另一個政治實體「討價還價」的協商項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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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規定:「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由此明確的條文內容可知,選項A的「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選項C的「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以及選項D的「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均屬於該法文明列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而選項B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並未包含在上述條文的列舉事項之中,因此不是法定的協商和談判事項,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 反分裂法協商事項
💡 熟記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規定之六大和平統一協商事項。
  • 依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兩岸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就和平統一進行協商談判。
  • 協商事項包括:結束敵對狀態、統一安排、臺灣當局政治地位及國際空間。
  • 協商項目亦含與其地位相適應之經濟、文化、科技交流,及其他任何事項。
  • 「憲法在臺適用方式」並未列入該法第7條之法定協商內容,應予區分。
🧠 記憶技巧:終敵對、排統一、談地位、拓空間、促交流、其他項。
⚠️ 常見陷阱:容易將「憲法具體適用」與「政治地位協商」混淆,後者才是法條明文列出的可談判項目。
一國兩制臺灣方案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和平統一八項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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