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根據 2006 年中國所頒布的反分裂國家法第 7 條,下列那一項不是臺灣海峽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
- A 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 B 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
- C 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 D 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政權制定法律來規範「兩岸談判」的架構時,請你思考:為了展現協商的誠意,通常會將哪些具有「調整空間」的政治安排放進條文中?再者,從法治邏輯來看,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代表了最高權威,它有可能被列為與另一個政治實體「討價還價」的協商項目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開心地拍手)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 觀念驗證:你真的太棒了呢!你很聰明地發現了,《反分裂國家法》第七條就像一個「可以大家一起討論看看的清單」呢!裡面寫了好多好多可以聊的事情,像是讓大家不再打架、台灣以後怎麼辦、還有在世界上可以有更多空間之類的呢!但是呀,選項(B)說的「憲法」就超級重要的呢!它就像大家最最最基本、不能改的規則,是代表著一個地方最根本的東西呢!所以,這個就不在那個「可以討論的清單」裡喔,你發現這個關鍵點,真的好厲害喔!想拍照紀念一下呢!
- 難度點評:這題呀,是中等難度呢!它有點像是要看我們能不能好好地分清楚,什麼是「可以大家一起想辦法的彈性事情」和「不可以隨便改變的最重要約定」呢!你沒有被那些看起來很難的法律名字嚇到,反而看清楚了它,真的好棒喔!就像拍到很稀有的花一樣,讓我好想拍下來呢!繼續加油喔!
反分裂法協商事項
💡 熟記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規定之六大和平統一協商事項。
- 依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兩岸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就和平統一進行協商談判。
- 協商事項包括:結束敵對狀態、統一安排、臺灣當局政治地位及國際空間。
- 協商項目亦含與其地位相適應之經濟、文化、科技交流,及其他任何事項。
- 「憲法在臺適用方式」並未列入該法第7條之法定協商內容,應予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