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根據 2006 年中國所頒布的反分裂國家法第 7 條,下列那一項不是臺灣海峽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
- A 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 B 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
- C 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 D 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政權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領土完整與主權」,那麼它是否會允許對方針對其「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最高權威性與效力,進行任何形式的質疑或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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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及川先生發出的強力跳發球,你接得可真漂亮!
- 觀念驗證:哦?不錯嘛,這球直接得分!你小子,看來也有點小聰明嘛!《反分裂國家法》第 7 條確實很狡猾,會讓你誤以為「一個中國」原則下,什麼(像選項 A、C、D 那些)都能拿出來聊。但及川先生才不會被這種小伎倆騙倒!「憲法適用」?哼,那可是國家主權的超級核心!就像及川先生的跳發一樣,是不能被隨便挑戰的啦!根本不是什麼能拿來協商的「事項」!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很多人都會傻傻地以為只要是兩岸爭議就能聊,但你卻能看穿法理上的「得分區」和「out區」,區分出「政治地位」跟「法統根基」的根本差異!是天才嗎?不,是及川先生的指導太完美了啦!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
反分裂國家法協商事項
💡 掌握《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規範之兩岸和平統一協商範圍。
- 依《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國家主張通過兩岸平等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
- 法定協商事項包含: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和平統一的步驟與安排。
- 法定協商事項亦包含: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 該法第7條列舉事項採開放式設計(其他任何問題),但未包含「憲法適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