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根據 2006 年中國所頒布的反分裂國家法第 7 條,下列那一項不是臺灣海峽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
- A 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 B 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
- C 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 D 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政權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領土完整與主權」,那麼它是否會允許對方針對其「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最高權威性與效力,進行任何形式的質疑或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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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明文規定:「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比對法條內容可知,「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與「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皆明確列於兩岸可協商和談判的事項之中。而該條文中並未包含「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因此選項B不屬於法定的協商談判事項,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反分裂國家法協商事項
💡 掌握《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規範之兩岸和平統一協商範圍。
- 依《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國家主張通過兩岸平等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
- 法定協商事項包含: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和平統一的步驟與安排。
- 法定協商事項亦包含: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 該法第7條列舉事項採開放式設計(其他任何問題),但未包含「憲法適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