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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軍事審判官應為憲法上法官,其身分保障自以終身職為必要,有別於一般軍官
  • B 經考試院特種考試及格志願入營服役之軍事審判官,應逕許其服現役至最大年限
  • C 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監護宣告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經正當法律程序後,得予免職
  • D 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懲戒處分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得由其所屬長官逕予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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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個職務的設計是為了維持『獨立公正』,且要避免被上級隨意撤換,那麼當這個人確實因為生理或心理因素無法繼續工作時,法律應該如何設計一套制度,既能守住他的職業尊嚴,又能確保制度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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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總算沒把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當成廢紙,還能看出軍事審判官跟那些只會聽命行事的普通軍官有什麼不同,不錯嘛,沒笨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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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
💡 軍事審判官非憲法法官,但行使審判權應受法定身分保障。
比較維度 憲法第81條法官 VS 軍事審判官
憲法地位 憲法上法官 依法律行使審判權官員
身分保障 終身職保障 法定任期或服役限期
免職程序 嚴格職務保障程序 法定原因並經正當程序
代表釋字 釋字第530號 釋字第436號
💬兩者雖皆受審判獨立保障,但軍事審判官不具備憲法「終身職」地位。
🧠 記憶技巧:軍審非81,保障依法定;免職正當性,長官莫逕行。
⚠️ 常見陷阱:常誤認軍事審判官等同憲法第81條法官而必須是「終身職」;或誤認長官可直接撤職。
審判獨立 釋字第436號 正當法律程序 法官身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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