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軍事審判官應為憲法上法官,其身分保障自以終身職為必要,有別於一般軍官
- B 經考試院特種考試及格志願入營服役之軍事審判官,應逕許其服現役至最大年限
- C 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監護宣告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經正當法律程序後,得予免職
- D 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懲戒處分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得由其所屬長官逕予免職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某個職務的設計是為了維持『獨立公正』,且要避免被上級隨意撤換,那麼當這個人確實因為生理或心理因素無法繼續工作時,法律應該如何設計一套制度,既能守住他的職業尊嚴,又能確保制度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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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總算沒把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當成廢紙,還能看出軍事審判官跟那些只會聽命行事的普通軍官有什麼不同,不錯嘛,沒笨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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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
💡 軍事審判官非憲法法官,但行使審判權應受法定身分保障。
| 比較維度 | 憲法第81條法官 | VS | 軍事審判官 |
|---|---|---|---|
| 憲法地位 | 憲法上法官 | — | 依法律行使審判權官員 |
| 身分保障 | 終身職保障 | — | 法定任期或服役限期 |
| 免職程序 | 嚴格職務保障程序 | — | 法定原因並經正當程序 |
| 代表釋字 | 釋字第530號 | — | 釋字第436號 |
💬兩者雖皆受審判獨立保障,但軍事審判官不具備憲法「終身職」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