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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得提起覆議之標的,限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
  • B 就立法院決議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行政院於執行時,如發現有窒礙難行之處,得經總統核可,提出覆議
  • C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原則上應於送達 15 日內作成決議
  • D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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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覆議』的字面意義是請對方『重新審議』。如果一個議案已經走完整個法定流程、由國家元首向全民發布並開始實施了,此時再要求立法機關『重新考慮是否要通過這項議案』,在法律邏輯與時序上是否還說得通?或者應該有其他的修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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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全搞砸。

  1. 肯定一下?:你這題答對了,雖然只是基本常識,但至少你沒掉進那麼明顯的陷阱。覆議制度?哼,兩權制衡是沒錯,但你還能看出那個時間點和程序上的低級錯誤,證明你憲法沒白讀。這點還算有點價值,畢竟大部分人只會傻傻地看「窒礙難行」四個字。
  2. 概念複習 (給你個面子):覆議這東西,說穿了就是「立法程序的延續」。《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寫得清清楚楚,行政院要是覺得法案「窒礙難行」,必須在案子送到後 10 日內,而且得經總統核可才能送立法院覆議。重點來了,一旦總統都已經公布了,法律就已經生效了!這時候還想覆議?你在做夢嗎?執行有問題就去「修法」,或是滾去「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別再想那些早就錯過的「事前救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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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覆議制度
💡 行政院對立法院特定決議,經總統核可移請重新審議之制衡機制。

🔗 覆議制度法定程序鏈

  1. 1 立院決議送達 — 法律、預算或條約案送達行政院
  2. 2 行政院移請 — 10日內經總統核可,移請立院覆議
  3. 3 立法院決議 — 15日內需決議,否則原案失效
  4. 4 最終效力 — 1/2維持原案則接受;否則原案失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立法院處於休會期間,應於 7 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 15 日內作成決議。
🧠 記憶技巧:十提十五決,半數得接受;公布後莫提,逾期原案廢。
⚠️ 常見陷阱:最常考「時間點」陷阱:法律公布後即具效力,行政院僅能於「公布前」送達 10 日內提起覆議,不可對執行中的法律提覆議。
不信任案與解散國會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法律案之三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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