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得提起覆議之標的,限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
- B 就立法院決議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行政院於執行時,如發現有窒礙難行之處,得經總統核可,提出覆議
- C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原則上應於送達 15 日內作成決議
- D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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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權力制衡設計中,如果行政機關想要對立法院通過的法案表達『不同意』,這個動作應該發生在法案正式『產生效力前』,還是『已經上路執行後』,才比較符合『擋下不當程序』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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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之法定程序與要件。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由此可知,行政院若欲提出覆議,必須在決議案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並非在立法院決議通過、總統公布法律且於執行時才提出,因此選項B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此外,依據同條文規定,行政院得提出覆議的標的確實限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在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故選項A、C、D的敘述皆完全符合憲法增修條文之規範。
憲法增修覆議制度
💡 行政院對立法院特定決議,認有窒礙難行時之憲法救濟程序。
🔗 覆議制度法定程序鏈
- 1 法案送達 — 立法院將法律/預算/條約案送達行政院
- 2 總統核可 — 行政院認窒礙難行,10日內報請總統核可
- 3 移請覆議 — 經總統核可後,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 4 國會決議 — 立院應於15日內決議(逾期原案失效)
- 5 最終結果 — 1/2維持原案則院長接受;未達1/2原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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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覆議失敗後,行政院長已無辭職權(1997憲改後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