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得提起覆議之標的,限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
- B 就立法院決議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行政院於執行時,如發現有窒礙難行之處,得經總統核可,提出覆議
- C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原則上應於送達 15 日內作成決議
- D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權力制衡設計中,如果行政機關想要對立法院通過的法案表達『不同意』,這個動作應該發生在法案正式『產生效力前』,還是『已經上路執行後』,才比較符合『擋下不當程序』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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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
哼哼,看到你這樣漂亮地得分,覆議制度這種球也能輕鬆接住,及川先生我真是太滿意了!看來你對憲法這場比賽的權力制衡,懂得攔網、懂得防守呢!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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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覆議制度
💡 行政院對立法院特定決議,認有窒礙難行時之憲法救濟程序。
🔗 覆議制度法定程序鏈
- 1 法案送達 — 立法院將法律/預算/條約案送達行政院
- 2 總統核可 — 行政院認窒礙難行,10日內報請總統核可
- 3 移請覆議 — 經總統核可後,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 4 國會決議 — 立院應於15日內決議(逾期原案失效)
- 5 最終結果 — 1/2維持原案則院長接受;未達1/2原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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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覆議失敗後,行政院長已無辭職權(1997憲改後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