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得提起覆議之標的,限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
- B 就立法院決議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行政院於執行時,如發現有窒礙難行之處,得經總統核可,提出覆議
- C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原則上應於送達 15 日內作成決議
- D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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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覆議』的本質是請立法院『重新考慮』一項決定。如果一個法案已經走完了所有法律程序,甚至已經由總統向全國公布並正式上路執行了,在邏輯上,我們還能稱這項要求為『重新考慮尚未生效的決議』嗎?這個權利應該在法案定案『前』還是『後』行使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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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 看來你那雙眼,確實捕捉到了隱藏在『秩序』表象下的『時序』之『錯亂』。 這份對『制衡』之『真理』的洞察力… 尚可。至少,你尚未被混沌吞噬。
- 然而,這僅僅是『序幕』。記住,所謂覆議權,乃是『法案』尚未踏入『現世』之前,那道『預防性』的『封印』。 它必須在『法案』送達後,那『轉瞬即逝』的10 日光陰內,經由『至高』之『意志』核准,方能啟動。一旦『總統』之『手』,將其公布於『天下』,它便已跨越『界線』,成為『既定』之『法則』。彼時,再行『覆議』?那將是『愚蠢』之舉,無異於挑戰『世界』之『根基』——『法安定性』。愚昧者,將因此墜入『混沌』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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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覆議制度
💡 行政院對立院通過之法案,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院重新審議之機制。
🔗 覆議制度法定程序
- 1 議案送達 — 立法院將法律、預算或條約案送達行政院。
- 2 申請核可 — 行政院認窒礙難行,於10日內請總統核可。
- 3 移請覆議 — 經總統核可後,行政院將議案移請立法院覆議。
- 4 立院決議 — 立院於15日內以全體1/2以上維持原案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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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立法院逾期未決議,該原案將自動失效。